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再清理结果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再清理结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防政办发〔2011〕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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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再清理结果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确定的“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2010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对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98件,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299件、确认失效或停止执行84件、修改15件。
现将清理后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确认失效或决定停止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三个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规定,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各部门不得继续实施,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确认失效或决定停止执行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列入决定修改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延长执行期限到2012年12月31日止,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修改,2012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确认失效或决定停止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在确认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时需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目录为依据,以确保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确认失效或决定停止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防政办发231号2011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xls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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