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市级相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2013〕55号
颁布日期:2013-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市级相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2〕55号)、《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千亿元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决定》(市发〔2011〕56号)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展发展空间的意见》(市发〔2013〕13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效能,充分发挥桂林国家高新区引领、示范、辐射、带动全市经济发展的作用,现就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行使市级相关管理权限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委、市政府委托高新区统筹千亿元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授予中共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工委”)、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市级相关管理权限。高新区管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市级相关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职能。

(二)按照“园区事务,园区办结”要求,在高新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含核心区、华侨旅游经济区、托管区、合作共建区。其中,核心区包括1991年国务院授权科技部批准的政策区和雷劈山新建区,已建成及规划的信息产业园、英才科技园、铁山工业园和桂磨产业带;托管区包括雁山区、灵川县部分区域;合作共建区包括灵川县部分区域),凡需到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均由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委托在高新区内办结。原由市政府、相关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含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权(行政强制措施除外),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委托给高新区管委或其相关部门,采用原部门统一文号和编号公章形式组织实施;需以被托管区域(或合作共建区域)所在县、区政府及下属部门或市直职能部门名义上报或转报的有关事项,各县、区政府及下属部门或市直相关部门依据高新区管委意见即时行文上报或转报。

二、高新区直接行使的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一)由高新区直接审批的事项

1.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管理的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市发展改革委下放的权限包括:

(1)属本市核准权限内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2)属本市核准权限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招标审批;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6)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7)《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高新区财政局受市财政局委托,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的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市财政局下放的权限包括:

(1)高新区内各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评审、项目决算批复和资金监督管理;

(2)高新区内各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消费的采购。

3.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受市人社局委托,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人才服务管理市级工作职能,享受县级编制管理权限,在编制范围内可自行办理编制使用手续。行使科级以下干部人事任免权,高新区的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纳入县(区)领导班子管理序列。可自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的,可先进后出,所需编制通过自然减员方式解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职数不足的,可申请追加职数;可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市人社局下放的权限包括:赋予高新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级工作职能,直接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急需人才。

4.高新区工业园区建设局受市住建局和市房产局委托,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和房产管理的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市住建局下放的权限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备案及节能、无障碍设施审查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建筑工程监理登记;

(4)查处建筑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停工整改);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房产局下放的权限包括:

(1)支持高新区开展工业厂房销(预)售许可和工业厂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探索和试点;

(2)查处涉及工业厂房的违法行为。

5.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受市农业局和市林业局委托,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农业、林业管理的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市农业局下放的权限包括:

(1)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

(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3)征用蔬菜基地审批。

市林业局下放的权限包括:

(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2)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林地审批。

6.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受市商务局委托,下属的商务局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商务方面的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市商务局下放的权限包括:

(1)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加工贸易审批;

(4)与市商务局制定城市商业网点总体规划。

7.高新区市政局受市园林局和市市容局委托,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园林、市政、市容建设管理的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市园林局下放的权限包括:

(1)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含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2)砍伐、迁移高新区内树木审批及恢复验收;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及恢复验收。

市市容局下放的权限包括:

(1)高新区内户外广告(含大型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的审批、管理;

(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费管理审批。

8.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内设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公务员局、文化体育旅游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高新区范围内相关行政事务的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二)由高新区设立机构并行使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

1.设立高新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交易管理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1)土地收储;

(2)土地招、拍、挂;

(3)土地出让收益与相关费用的收取(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和自治区外,全部留给高新区,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4)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

2.设立高新区房屋土地征收办公室,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1)负责发布征收预公告并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组织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4)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工作;

(5)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拨付使用;

(6)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或者委托征收实施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7)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

设立高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农房、拆迁安置房,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及安全执法监督管理职能和职责(不含商住性质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职能及权限)。

(三)由市直部门派驻分支机构与高新区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在园区内办结的审批事项

高新区国土资源局与市国土资源局高新七星分局合署办公;高新区环保局与市环保局高新七星分局合署办公;高新区规划局与市规划局高新七星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机制。

1.高新区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新七星分局)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审核、审批的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高新区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新七星分局)行使的权限:

(1)依法依程序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2)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农用地转用的报批;

(3)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与收储;

(4)土地权属登记业务;

(5)土地出让金与相关费用的收取;

(6)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7)法律法规赋予市国土资源局与灵川县国土资源局的其它职能。

2.高新区环保局(市环保局高新七星分局)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环保管理的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高新区环保局(市环保局高新七星分局)行使的权限:

(1)下达足够发展空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并组织实施;

(2)审查高新区组织编制的规划环评;

(3)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5)排污申报登记按程序上报;

(6)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7)排污费征收;

(8)污染源限期治理按程序上报;

(9)污染源整改、污染设施闲置审批;

(10)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和投诉的查处。

3.高新区规划局(市规划局高新七星分局)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审批的市级工作职能及权限。

高新区规划局(市规划局高新七星分局)行使的权限:

(1)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和高新区共同组织编制;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由高新区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4)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5)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市政工程项目);

(8)核发《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9)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的验线和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11)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批;

(12)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由高新区管委会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名义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三、仍由市直部门行使但为高新区提供便捷服务的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一)市直部门派人入驻高新区政务中心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1.市住建局派人入驻高新区政务中心,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1)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管理工作;

(2)市建设工程招标站为高新区设立“绿色通道”,对高新区的招投标事宜优先办理,随到随办。

2.市房产局派人入驻高新区政务中心,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1)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预售合同备案及其他相关业务,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书;

(2)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新建工业厂房权属初始登记和转让登记,核发工业厂房所有权证;

(3)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工业厂房抵押登记,核发工业厂房他项权证。

3.市市政局派人入驻高新区政务中心,直接办理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恢复验收;

(2)建设工程污水接入许可及验收。

4.市人防、地震、防雷、消防、散装水泥办、墙改办、白蚁防治所、排水监察、建设档案等单位和部门派人入驻高新区政务中心,直接办理、限时办结相关业务。

(二)高新区国税局和地税局按市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市工商局委托高新分局履行市局的各项职能,负责高新区管辖范围企业登记注册等工商行政管理。

四、其他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以上未涉及的管理权限和未列入上述放权单位的市直部门,根据高新区工作需要参照以上办法委托高新区相关部门行使市级权限。依法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按程序上报。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高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放权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放权工作;高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同时成立相应的放权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实施。

(二)落实责任,搞好衔接。市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充分放权、独立行使、权责一致、加强指导、积极配合”的原则,委托高新区行使相关具体管理权限。高新区与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委托管理权限的集中对接,制定放权后的办事流程和时限;对已收储的土地按原渠道、原办法处理;对在建和在谈的项目做好对接落实。市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本意见中明确的放权方案,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切实做到该放必放,坚决杜绝明放暗不放,或变相收回、截留等现象发生。市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放权的同时,对高新区对口单位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防止放权过程中出现事权脱节或“真空地带”。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高新区因行使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代理应诉或代理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承担赔偿,并由高新区管委财政予以保障。

(三)健全制度,加强督查。此次职权下放工作完成后,高新区与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衔接、磨合和后续跟进工作,努力构建高新区持续快速发展的长效机制。高新区与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放权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新区相关单位人员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和业务培训,进行“集中”与“一对一”相结合的培训,同时对高新区相关单位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要推行集中审批,落实限期办理制度,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全程效能监察,市绩效办要把市直各有关部门放权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对由市直部门派驻分支机构和集中到政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做好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相关放权工作于发文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我市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3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