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空气质量未达标前暂停审批新建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空气质量未达标前暂停审批新建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5〕57号 ---|--- 颁布日期:2015-06-1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空气质量未达标前暂停审批新建砖厂和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空气质量未达标前暂停审批新建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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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空气质量未达标前暂停审批新建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空气质量持续下降,PM10年均浓度持续上升。2014年PM10年均浓度年达86μg/m3,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和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制定的考核目标,属“不降反升”,空气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4〕9号)关于“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要暂停该区域或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和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的精神,为了完成我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市区空气中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下降6%和7%”目标任务,保障今后全市砖厂和采石场的有序发展及统筹推进全市砖厂和采石场的大气污染治理,确保大气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自治区考核标准前,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新建砖厂和采石场项目。凡在此期间违反此规定擅自审批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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