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4〕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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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桂林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案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村公路交通工作要点的通知》(厅公路字〔2014〕2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对乡村道路等级公路管理养护予以资金补助的通知》(交基建发〔2007〕20号)、《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基建发〔2007〕60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美丽桂林•清洁城乡”活动精神,坚持农村公路建养并重、养护优先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市、县交通运输局的管理养护职能,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地方财政支持范围,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督考核,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方支持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格局,全面提高管理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养护目标
为全面提高农村公路管护水平,加强我市农村公路标准化管理工作,打造我市农村公路“规范、优质、畅美、安全”的科学管理品牌,提升农村公路形象,实现“管理规范、质量优良、安全畅美”的目标,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及市交通运输局业务指导,全面推行管理养护标准化。
1.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桂林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做到“五个到位”,实现“四个提高”。“五个到位”即: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定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四个提高”即: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2.具体目标:构建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1)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充实人员。各县人民政府要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及编制人员作出明文规定;同时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并组织人员负责乡、村道的管养工作,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全面管理。
(2)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努力达到以下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争取路况逐年提高。
①列养率(纳入养护的比例):要求达到100%;
②经常性养护率:县道要求达到100%、乡道要求不低于65%、村道要求不低于50%;
③养护技术状况(MQI):平均中等路以上的比例要求达到75%以上,其中,县道中等路以上的比例要求达到80%、乡道中等路以上的比例要求达到75%、村道中等路以上的比例要求达到70%;
④绿化率:宜林路段平均绿化率要求达到50%以上,其中县道绿化率要求达到90%以上、乡道50%以上、村道35%以上。
3.农村公路县道和乡道的路基、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等技术状况达到公路技术标准要求。
4.加大路政巡查和案件查处力度,路产路权维护、建筑物红线控制、清理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等案件查处率达100%,结案率达95%。
二、管理养护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市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审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统筹安排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授权市交通运输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并组织考核。
2.各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各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并经县人大审议或政府批准实施,形成地方规章制度,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
(1)负责向人民群众宣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2)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3)负责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职责;
(4)负责本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统筹工作;
(5)负责对本县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督促和管理工作;
(6)负责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责。
3.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内乡、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多渠道筹集和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规划和标准的基础上:
(1)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农村公路的科学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起草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规范性文件;
(2)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监管职责;指导并监督实施行业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维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3)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养护工程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养护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
(4)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5)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并组织考核。
2.各县交通运输局的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1)各县交通运输局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
(2)把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评定,并对上级补助的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农民养护工,传授公路管理养护知识,提高养护质量;
(4)对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
(5)拟订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6)各县交通运输局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是辖区内县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管理养护工作,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3.各乡(镇)交管机构的职责:各乡(镇)交管机构是辖区内乡、村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承担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交管机构业务受县交通运输局及其职能部门的指导:
(1)加强公路管养的组织实施,积极抓好辖区内管理养护督促检查,确保养护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养护人员手中;
(2)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村委做好“一事一议”工作,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动员公路沿线厂矿、企业、运营车主投入资金、材料及机械设备参与公路养护,弥补养护资金不足;
(3)做好群众爱路护路宣传,鼓励群众自愿栽种行道树美化公路,逐年推进绿化里程;
(4)积极做好每年雨(冰冻)季前辖区内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调查和雨(冰冻)季期间水毁(冰灾)情况调查上报;
(5)协助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及其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协调、解决县道养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问题。
(三)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职责
1.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2)负责对辖区内公路及水运工程基础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3)负责培训和指导各县监督站工作,对一般农村公路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5)完成自治区质监站委托的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
(6)规划、管理本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监督措施;
(7)监督检查本市交通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
(8)主持对本辖区内所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交)工验收。
(9)组织辖区内所监督的或协助自治区站监督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2.各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各县应成立县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辖区一般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阶段可采取在各县公路所增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增加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职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与公路所联合办公方式开展工作,人员由各县交通运输局内部自行调剂。有条件的县,应争取落实编制和人员: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指导、检查、实施本辖区交通工程建设(主要是一般农村公路、水运工程、站场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2)负责检查、监督本辖区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3)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的质量工作,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本辖区内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5)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抽查,掌握本辖区内交通基本建设质量动态,定期向所在县交通运输局和桂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审核、申报本辖区内监理、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试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
(四)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有关筹融资政策拟定,筹措市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全市养护资金使用。
2.各县财政局: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有关筹融资政策拟定和养护资金筹措工作,按季度拨付辖区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监督本辖区养护资金使用。
三、公路管理养护机制
(一)农村公路养护原则和任务
农村公路要坚持“标准化养护为主,应急突击抢修为辅”的原则,切实搞好管理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对公路进行全面标准化养护,保持路面平整、路肩整洁坚实、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涵洞、挡土墙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物完善鲜明。同时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管理养护,杜绝养路不养桥的现象,保持桥面平整清洁,栏杆标志、排水设施完好,切实做到各项技术状况良好,安全畅通。
(二)实行多样化养护模式,逐步推行市场化养护
1.继续完善和规范养护承包责任制,由承包人(单位、团体或个人)组建养护队,并与管理养护实施主体(县道为县公路所,乡、村道为交管站)签订养护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责、权、利,规定承包期限、生产指标、承包金额及相关内容。
2.试行“中心养护站+养护道班”模式。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养护线路情况,按照养护、应急、服务“三位一体”建设1-2个中心养护站,履行“平时养护、急时应急、需时服务”的职责,中心养护站组建专业化养护队负责路面挖补、清灌缝、设施维护、桥涵养护、应急保通等小修保养;同时按照“定岗、定人、定责、定酬”的班组责任制,根据线路里程设置若干个养护道班,并对所有隶属同一中心养护站的道班统一命名,养护道班主要负责保洁、护绿、清沟、巡路等工作。
3.各县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如分段承包、“一事一议”、企业挂牌路段等多样化的养护模式。
4.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的养护模式。
5.加大培育公路行业自律性社会化中介组织的力度,鼓励成立公路养护和管理咨询公司、路况检测中心、养护监理企业等,为公路养护市场化积极创造条件。
6.在养护市场化条件成熟后,可推行养护公司制。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三)实施养护市场准入制度
在推行养护工程市场化,实施养护公司制后,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对于进入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四、管理养护定额标准
全市农村公路范围内的管理养护资金应达到或超过以下定额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及实际需要逐年提高。
(一)日常养护资金定额
县道:每年11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2500元/公里。养护资金定额中不包括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头费用和管理费用,其费用由市、县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二)养护其他工程定额
大中修工程和公路水毁、公路绿化、交通工程、安保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机具购置及道班房建设等统称为公路养护其它工程,其设计及预算按部颁标准和自治区、市相关文件编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应急保通资金定额
为了保证我市农村公路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公路沿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应急保通预留资金,其定额为:
1.市级应急保通预留资金:当年市本级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0%;
2.县级应急保通预留资金:当年县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8%。
五、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按照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纳入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年度计划和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财政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各县要综合考虑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安排新建、改扩建资金和养护资金,做到建养并重,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发展。
市、县交通运输局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各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或其他用途;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及需地方筹集的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
由市财政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补助各县的养护资金,除安排用于危桥改造的奖补资金外,总规模不超过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桂林市(县)“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本年指标数与上一年度桂林市(县)“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性补助指标数之和的5%。
(一)养护资金的来源
1.日常养护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交通厅补助等构成。其中由市财政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部分,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具体奖补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下达。
(1)县道日常养护资金:从县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全。
(2)乡道日常养护资金:①由市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排500元/公里;②自治区交通厅对自治区公路局认可乡道里程每年补助500元/公里,未认可乡道则由县财政补全;③从县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排1000元/公里,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全;④县财政按当年辖区内乡道里程每年安排3000元/公里,并补全第②、③点缺口资金,使乡道日常养护资金达到每年5000元/公里的定额标准。
(3)村道日常养护资金:①由市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排500元/公里;②自治区交通厅对自治区公路局认可村道里程每年补助500元/公里,未认可村道则由县财政补全;③县财政按当年辖区内村道里程每年安排1500元/公里,并补全第②点缺口资金,使村道日常养护资金达到每年2500元/公里的定额标准。
2.养护其他工程资金:
(1)各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积极筹措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其他工程资金。
(2)对符合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要求并列入其当年补助计划的项目,中央及自治区将予以专项补助。
(3)对符合我市农村公路标准化要求并列入当年养护其他工程补助计划的项目,从市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奖补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公路镶边墙奖补标准为:现浇、预制砼块路缘石7元/米,空心砖路缘石6元/米,路肩墙20元/米;②公路标线标准化奖补标准为:边缘线、中心线、人行横道线25元/平方米,减速标线65元/平方米;③公路交叉道口奖补标准为:挡墙40元/米,路缘石7元/米,沥青路面20元/平方米,水泥路面36元/平方米,标线25元/平方米;④小桥危桥改造奖补标准为:加固项目,按年报数据中桥梁面积,每平方米500元;重建项目,按设计批复中重建后桥梁面积,每平方米900元;⑤连通工程奖补标准为:每公里5000元。
3.应急保通预留资金:
(1)市级应急保通预留资金从市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列支。
(2)县级应急保通预留资金从县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全。
4.如上级部门对养护定额标准有所调整或养护成本确实有所增加,根据市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筹集情况,日常养护及养护其他工程市级补助资金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协商确定。
(二)养护资金的管理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原则: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原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各县交通运输局必须在银行设置专门帐户,专项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收付。各级部门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
2.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市财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县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3.各县交通部门对养护资金的使用有义务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对养护经费账目的审查、审计,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有效使用。
4.每年市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各县的养护资金应列入市交通运输局本级财政预算报市财政局,资金使用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制订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后予以实施。
六、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申报程序
(一)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补助计划
1.自治区公路局将当年我市农村公路专项补助额度下达至我市,市交通运输局转发至各县交通运输局。
2.各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县实际,将拟申报项目报至桂林市公路管理处审核。
3.桂林市公路管理处依据相关文件要求,汇总、审核各县上报项目计划,提出初步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复核。
4.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及自治区公路局下达至我市的补助额度并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出全市农村公路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补助计划报自治区公路局。
(二)“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
1.市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1)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预算编制安排时间编制市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局。
(2)预算获得批复后,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财政预算批复的养护资金额度编制市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2.县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1)县交通运输局每年年初制定县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并报县财政局。
(2)预算获得批复后,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当年县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3)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各县“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后,各县交通运输局将当年县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应急保通资金
(1)市级应级保通资金按照财政预算批复额度,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县交通运输局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制订并下发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2)县级应急保通资金按照财政预算批复额度,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辖区交通应急情况制订并下发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各县自筹资金计划
1.各县交通运输局将当年本辖区内自筹资金项目计划报市公路管理处审核。
2.市公路管理处依据定额要求及技术标准审核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复核。
3.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反馈至县交通运输局,县局收到反馈后报县人民政府。
七、管理养护资金拨付程序
(一)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
各县如实上报工程进度,经市公路管理处核实,提出拨款建议,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将中央、自治区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拨至各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二)市本级“燃油税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1.日常养护资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拨款建议,市财政局批准后,及时拨付至各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2.养护其他工程补助资金: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当年养护工程补助项目,并依据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养护工程标准化技术标准检查合格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由市财政局批准后,及时拨付至各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专户。养护其他工程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应用于下一年度的养护其他工程补助项目。
3.应急保通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使用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款,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至各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专户。
(三)县财政配套养护资金(包括自治区财政下拨的“燃油税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政府通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预算按季度及时拨至各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如县日常养护资金未按本办法足额配套到位,市交通运输局可停拨该县中央、自治区、市专项补助资金。
(四)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如上级部门更改了资金拨付流程,则资金按新流程拨付。
八、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
(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市、县交通运输局,市、县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共同进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在市、县交通运输局的统一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我市农村公路设施,维护农村公路的合法权益。
(二)市、县交通运输局下属公路管理机构及交通执法机构共同负责公路县道路政管理:
1.交通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职责。
2.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履行除交通执法机构职责以外的路政管理职责。
(三)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及交通执法机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路产;2.实施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为;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4.控制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5.依法进行涉路行政许可审批;6.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7.处理违反农村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四)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按照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申报设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由交通管理站兼任):乡(镇)人民政府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村委会进行辖区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路政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专职或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可以在乡镇、村委会管理干部、道班工人中挑选,应选择思想品德较好的、有责任心的人员、经市、县交通运输局培训考核合格,可聘为专职或兼职路政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每两年参加一次经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的路政管理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由市、县交通运输局颁发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格证,路政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农村公路专职或兼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1.坚持日常农村公路巡视;2.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农村公路事宜的执行;3.纠正或制止对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非法侵害;4.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管控,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5.及时向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执法机构报告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受到侵害等有关情况。
(五)市、县公安局、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园林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公路进行路政管理。
九、考核及奖励机制
(一)考核机制
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路政执法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促进管理养护及路政执法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路政执法工作应列入市政府对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较好的县给予表彰,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路政执法工作不到位的县给予通报批评。
市交通运输局要采取不定期巡查、年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路政执法工作的检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负责监督实施。
县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拨付与考核情况挂钩。
(二)奖励机制
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路政执法业绩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在年度管理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政执法工作检查考核及奖励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当年自治区考核要求及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按年度制定和实施。奖励资金由市本级“燃油税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纳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十、附则
本方案由桂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桂林市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体制试行方案》(市政办〔2007〕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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