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河政发〔2010〕28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面临严峻形势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各级政府必须向全市各族人民兑现的庄严承诺。“十一五”前四年,经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1.63%,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78.1%,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两项指标不降反升,分别比2005年增长13.8%和9.8%。要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形势相当严峻。节能减排尤其是工业节能难度加大,受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持续严重干旱的影响,2010年第一季度,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上升了21.94%,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更是同比上涨50.4%。污染减排任务异常艰巨,承担我市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12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和1项工程减排项目,目前仅有河池市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实际承担我市2010年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3项工程减排项目和1项结构减排项目,目前有3项基本完成,但未完成验收,仍有1项至今尚未开工建设。同时,有2项二氧化硫减排项目还在争取核算减排量。因此,坚决扭转节能减排的严峻局面已刻不容缓。现在距“十一五”末仅有不足7个月,时间紧迫,没有退路。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的工作要求上来,以强烈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以“四个非常”的办法(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向自治区和全市各族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21号)精神,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严格执法监督,搞好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力量,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7%,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7.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6.55%。
(二)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目标
节能方面。工业领域,全年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较上年降低5.26%。其中,列入27家重点耗能企业完成节能量6万吨标准煤。组织实施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电机节电、能源系统优化等15项重点节能工程改造项目,形成年节标准煤18万吨的能力。建筑领域,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页岩)砖,年内淘汰19家红砖生产企业、137家简易砌块生产企业,推广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技术,实现节能量约1.6万吨标准煤。公共机构节能,水、电、油等能源消费较2009年下降5%。
减排方面。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全年计划实施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13项,减排4778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2项,减排4178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1项,减排600吨。二氧化硫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全年计划实施二氧化硫减排项目6项,减排6200吨。其中,争取核算二氧化硫减排项目2项,减排2200吨;烟气脱硫等治理工程项目3项,减排3500吨;结构调整减排项目1项,减排500吨。
(三)任务分解
1.各县(市、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任务分解。金城江区下降3.8%、宜州市下降4.4%、罗城县下降3.4%、环江县下降3.5%、南丹县下降4.3%、天峨县下降0.5%、东兰县下降0.5%、巴马县下降2.5%、凤山县下降3%、都安县下降1%、大化县下降1%。
2.各县(市、区)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任务分解。金城江区下降5.8%、宜州市下降6%、罗城县下降4.6%、环江县下降4%、南丹县下降4%、天峨县下降7%、东兰县下降5%、巴马县下降5%、凤山县下降6%、都安县下降5.3%、大化县下降5.8%。
3.各县(市、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任务。市级以上9家,累计节能31126吨;金城江区3家,累计节能4600吨;宜州市4家,累计节能7789吨;罗城县2家,累计节能2832吨;环江县3家,累计节能6534吨;南丹县3家,累计节能3031吨;巴马县1家,累计节能1173吨;大化县2家,累计节能2827吨。
4.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具体分解为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包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治理工程、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市级以上3项,减排1828吨;宜州市1项,减排655吨;罗城县1项,减排327吨;环江县1项,减排163吨;南丹县1项,减排436吨;天峨县1项、减排109吨;东兰县1项,减排280吨;巴马县1项,减排280吨;凤山县1项,减排140吨;都安县1项,减排280吨;大化县1项,减排280吨。
5.各县(市、区)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具体分解为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市本级3项(含2项争取核算项目),减排2200吨;金城江区2项,减排2500吨;宜州市1项,减排1500吨。
6.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市级以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3万吨;金城江区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1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7家;宜州市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7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3家;罗城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万吨、落后红砖生产企业2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4家;环江县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3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3家;南丹县淘汰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1家;天峨县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2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3家;东兰县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1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5家;巴马县淘汰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4家;凤山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万吨、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3家;都安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5万吨、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2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22家;大化县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1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22家。(备注:因统计可能有疏漏,各县(市、区)城区范围内混凝土小砌块设备均在关闭之列。)
7.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市本级及11个县(市、区)公共机构主要能耗指标较2009年下降5%。
四、主要工作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按照《河池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完成对县级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对完成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进行问责并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讨。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环保局、监察局、统计局。6月底完成。
2.发布2009年全市及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主要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6月底完成。
3.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市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主要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8月底完成。
4.以自治区最新公布的各市2009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为基数,将我市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区。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统计局。6月底完成。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6月底完成。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完成2010年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48万吨,淘汰19家红砖生产企业、137家简易砌块生产企业的目标任务。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9月底完成。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前几年明令淘汰的小铁合金、小钢铁、小炼焦、小水泥、小造纸、小酒精、混凝土小砌块等,在全市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2月底完成。
3.将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住建局、发展改革委。6月底完成。
4.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严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未按期前四年淘汰落后产能总量任务的县(市、区),要采取措施确保今年三季度前完成淘汰关停落后产能任务。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河池供电局。
5.对全市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于被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落后产能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水利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河池供电局。7月底完成全面核查。
(三)严控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对冶金、有色、建材、造纸、化工、制糖、纺织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
2.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局。
3.对违规在建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河池银监分局。
4.对违规建成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住建局、水利局、河池银监分局、河池供电局。
5.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主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广西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重点节能工程。抓好2009-2010年国家支持的1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形成节能能力1万吨标准煤。组织实施本市重点节能工程15项,形成节能能力18万吨标准煤。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减排工程。建成全市13项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项目,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4778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4178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减排600吨。建成全市4项二氧化硫减排计划项目,实现二氧化硫减排4000吨,争取核算二氧化硫减排项目2项,减排二氧化硫2200吨。同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确保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锅炉脱硫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力争年内形成减排二氧化硫能力。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经委、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河池供电局。12月底前完成。
3.把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项目。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环保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6月底前完成。
4.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今年市本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各县(市、区)也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本辖区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市本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
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住建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落实国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质监局。12月底前完成。
6.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全年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项,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9.25万立方米/日。按计划要求,2010年6月30日前,全市所有列入计划的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实施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或运行,确保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12月底前完成。
7.进一步加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火电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确保正常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按规范做好监督性监测、监察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1.加强对各县(市、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统计局、河池供电局。
2.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按照能效高低对各企业进行排序,优先保障能效高的企业用电。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河池供电局。
3.执行国家颁布的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的22项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能耗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研究提出实行惩罚性价格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主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委。9月底前完成。
4.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委、物价局。6月底前完成。
5.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主要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镇)要严格控制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大型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等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除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外,每天23:00前关闭霓虹灯、射灯、轮廓灯等景观照明设施。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
1.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统计局。12月底完成。
2.对全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我市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对未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工业重点耗能企业和今年一季度超能耗企业,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实现节能目标。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12月底前完成。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加强电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主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12月底前完成。
3.加强禁止生产销售实心粘土(页岩)砖监管,到2010年底河池市行政区范围内全部淘汰实心(页岩)粘土砖。
主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质监局、工商局。12月底前完成。
4.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
主要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
5.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引导运输企业推行公路甩挂运输。
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主要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
主要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2月底前完成。
7.做好重金污染治理工作,重点防控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8.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洽,重点整治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按照国家要求和自治区部署,年内实现全市Ⅲ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替代部分能源,改善大气环境。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革委、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经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开展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作。
主要责住单位:市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主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12月底完成。
12.加快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节水等技术。实现新增沼气池6905座、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520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面积500万亩次、节水灌溉技术125万亩。
主要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12月底完成。
13.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特别是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
1.在全市组织推广第三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12月底前完成。
2.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
3.继续做好推广节能灯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局、经委、机关事务管理局。12月底前完成。
4.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实施第七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5.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来购清单动态管理。贯彻落卖财政性资金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激励制度,给予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优先待遇。
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1.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主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委,河池供电局。
2.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在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保证污水处埋设施正常运行。研究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
主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
3.完善墙改基金扶持政策,引导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地型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生产非粘土隔热保温新型墙体材料。
主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主要责任单位:河池银监分局。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严格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
主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住建局、物价局。8月底前完成。
2.对上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部分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继续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及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查处和曝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主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环保局。12月底前完成。
3.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主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建局。12月底前完成。
4.继续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节能减排工作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委、住建局、财政局、河池银监分局。
5.加大对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不能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
主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管理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6.开展酒店、商场、办公褛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
主要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局、监察局、经委。12月底前完成。
7.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监察局、发改委、经委、司法局、住建局、水利局、工商局、安监局。
8.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主要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一)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市节能宣传周活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住建局、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7月底前完成。
2.组织开展我市世界环境日活动。6月上旬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共青团市委。
5.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
6.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7.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军营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河池军分区、武警河池市支队。
8.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9.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技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普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科协。
1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媒体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党委宣传部。
(十二)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1.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和信息沟通,6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9月底前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委、环保局、住建局、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建立工业节能减排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调控预案,做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统计分析,加强工业用煤、电、油、气需求侧的监督管理。从2010年5月份起,按月上报本地区工业节能减排和完成节能目标的进展情况。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
(十三)加强对本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检查
各县(市、区)各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今年下半年,市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主要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要牢固树立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重要途径的意识,正确处理转方式、调结构、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坚持在促进经济增长中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中促进经济增长。我市工业相对落后,但不能发展落后工业,不能以破坏资源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决不能做得不偿失、功不抵过、只重眼前、不重长远的事。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可能会对经济增长有暂时的影响,但要看到,通过节能减排,加强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培育新增长点,也可直接促进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通过节能减排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发展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质量效益好的新型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把我市工业做大做强做优,才是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路。
(二)加强组织领导。“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是各级政府必须向人民兑现的庄严承诺。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市经委要统筹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环保局要统筹抓好污染物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要统筹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市住建局要统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市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的节能减排工作。
(三)强化行政问责。“十一五”末,市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对市直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考核,作为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人民政府,及考评为履职“合格”以上的市直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级人民政府,及考评为履职“不合格”的市直有关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该处分的要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对考核为未完成任务的重点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资金投入是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前提。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支持节能减排项目。要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资金补贴和节能奖励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投向节能减排领域。按照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经委、环保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季度、半年和全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污染物减排等情况的分析、预测和预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相关预案。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分析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推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各县(市、区)也要建立节能减排预测预警分析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附件:1.2010年河池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7%任务分解计划表
2.2010年河池市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26%任务分解计划表
3.2010年河池市27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任务分解表
4.2010年河池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计划表
5.2010年河池市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任务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6.2010年河池市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任务表(工业企业工程治理项目)
7.2010年河池市二氧化硫减排项目任务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减排△方案通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