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0〕206号
颁布日期:2010-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5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1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现就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构建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网络,方便群众办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塑造廉洁高效、服务优良的基层政府形象的有力举措。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对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重要性,明确目标,细化措施,确定专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中审批制度,把与经济建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办理,确保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二、目标任务

(一)按自治区的统一要求,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各县(市、区)的乡镇(街道)设立政务服务中心,试点的面要求达10%以上,通过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加强乡镇(街道)“七站八所”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把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计生、综治、新农合、新农保等工作机构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以方便农民,方便群众,使农民办事不出村,居民办事不出社区,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全覆盖。

(二)把“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专线铺设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对所有服务事项全程监察,形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和政务服务行为视频监察双重监督管理体系。

(三)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建立乡镇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开中央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在基层落实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救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名称和完成任务时限。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名称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10%以上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任务。

(二)进驻单位。民政办、计划生育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派出所等单位要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落实人员到办事窗口办公,集中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附后)。

(三)建设标准。集中办事大厅要求设在靠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区,场地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要规定办理时限,明确集中办公时间,并向社会公示。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专门办理人员,而且办事人员业务要精、素质要高,窗口办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同时,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四)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建立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成立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落实解决好建设经费、办公场地、网络设施、项目进驻和窗口工作人员等问题。

(五)加强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切实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并把推进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工作作为2010年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市政府也将这项工作列入专项督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确保任务完成。

附件:河池市纳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河池市纳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一、劳动保障事务所

1.机关事业单位遗属抚养对象认证;

2.企业离退休人员及自谋职业参保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3.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抚养对象资格认证;

4.异地领取养老金及遗属抚养费资格认证;

5.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二、计划生育服务站

1.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一孩生育);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核;

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审核;

4.再生育许可申请(二孩生育申请)审核。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

1.农村宅基地审核上报。

四、民政办

1.救灾救济补助申请;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

3.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

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补偿款审核和发放。

六、派出所

1.户口迁移;

2.出生入户;

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4.办理居民身份证。

七、财政所

1.发放粮食直补;

2.汽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和发放;

3.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和发放;

4.种粮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发放。

八、林业站

1.退耕还林补助审核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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