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贺政办发〔2015〕15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部覆盖的步骤,积极稳妥逐步实施到位。

2.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供给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4.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细化公共服务绩效考核目标和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总体目标。按照“一年探索试点、两年提升扩面、三年全面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2015年探索试点。重在明确改革方向,确立基本行为规范,开展宣传,先行在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制定并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市本级要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选择部分公益性、公共性较强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如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类等)和技术服务、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辅助性领域(如系统维护、咨询评估、审计服务等)开展试点工作,并将已列入购买服务计划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管理。各县(区、管理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条件较成熟的事务性管理服务项目作为试点。

2016年提升扩面。在总结分析上一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初步构建起“规范统一、公开公正、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体系的良性运行。

2017年全面推广。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并全面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本市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供给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各项条件。支持和鼓励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购买范围。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提供,需通过社会组织提供者来完成的职能,以及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将特定行业行政管理事务性、辅助性职能以授权、转移、委托方式交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具体分为三类:

1.政府部门的部分经济管理职能,如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制订全市重大政策、项目规划、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开展行业反倾销调查等。

2.政府部门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如社会调查、公共卫生、公共就业、社会保障、体育健身和文化娱乐等。

3.政府相关规定的其他职能。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供给方,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购买。

(五)购买目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原则,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每年底拟定下一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购买程序。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服务详细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目录。制订出台《贺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

(二)实施购买。购买方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供给主体确定后,各购买主体应及时与社会组织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购买服务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三)项目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购买主体责任制和供给主体负责制。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供给主体的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或项目完成总结情况。供给主体必须完善内部监管机制,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加强内部调度和审计,保障合同如期履行;建立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及时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的进度和成果。

(四)资金管理。购买公共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绩效评价等情况,统筹安排拨付。

(五)绩效考评。购买主体围绕购买服务专业方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以项目实施成果、满意度测评和资金审计为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六)总结推进。购买主体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和总结本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等制度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流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相关制度和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拟定购买服务目录,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拟定购买服务目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1.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牵头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2.机构编制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3.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提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年检(年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4.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强化政策衔接。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搞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现象发生。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1.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供给主体应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3.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采购活动监管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4.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

5.相关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督管理。要及时通过公共媒体披露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贺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http://www.gxhz.gov.cn/down.asp?FileName=doc/2015-2/201521515266856.doc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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