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2〕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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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政发〔2012〕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来宾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监管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桂发〔201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现代农业,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手抓农产品质量监管,一手抓农业标准化生产,着力深化治理整顿,夯实工作基础,健全体制机制,整体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总体目标
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总目标,着力构建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2012年年底前,实现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全覆盖。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和监管制度、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大力开展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安全监管,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新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属公益性公共服务机构,强化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由各县(市、区)按程序另行文,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2012年市本级及县、乡要完成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和有经费。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分别设立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同时分别下设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县、乡两级监管服务机构可依托现有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水产畜牧兽医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进行建设。每个县级动、植物检测站要各配备检测人员4~5名。每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水产畜牧兽医站至少各配备有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每个行政村至少要明确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
(二)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农业部已下达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项目的县(市、区),必须要抓紧建设,尽快投入运行。未获得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项目(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项目)的县(市、区),要尽快向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部申请项目建设。切实改善工作条件,县、乡两级监管机构的日常运行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快速抽样检测所需的交通工具、检测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办公用房和检测用房不少于40㎡)等经费,由当地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积极筹措资金,逐步给予解决。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引导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负责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和检测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积极推行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市场管理,对包装的农产品实行入市备案、标签标识、定期检查、索证索票等制度,探索对未包装的初级农产品实行入市备案、检验检测合格后上市制度。探索实行农药实名购买制度,积极推进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农药经营备案,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溯源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在食品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对非法制销禁用农兽药、滥用高毒农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实行举报奖励。
(四)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要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委会和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为依托,建立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承诺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单位和农户,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公示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要求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推广“五个统一”(即统一品种和包装标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统一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管理)。开展农产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扶持等优惠政策。
(五)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依法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办证条件,强化证后监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禁用农、兽药行为。严查在蔬菜等作物用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和在水溶性肥料中违规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行为。督促和指导生产者按照标准使用农药兽药,严格遵守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蔬菜、茶叶、中草药等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严禁在养殖环节使用违禁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支持和鼓励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农业防治等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农资配送工作。
(六)加强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划分农产品产地安全区域,并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布设定点监测点位,开展定期定点监测,掌握产地环境质量变化动态。重点加强对重金属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对用于农业生产的垃圾、污泥、农用薄膜、农用包装物等废弃物污染农田的监管,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废弃物排放制度。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治理修复工作。
(七)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快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构建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市、县两级以将标准集成转化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和明白纸为主,切实加快技术标准应用到实际生产的步伐。以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大力开展大宗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深入推进标准菜园、果园、茶园、养殖场示范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创建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活动,整体提升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登记工作,强化证后监管。
(八)深化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严格规范监测行为,开展交叉抽查,逐步扩大监测种类、品种和监测参数。例行监测工作以主要生产基地为重点,确保所有“菜篮子”主产县和主要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监督抽查,针对重点季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以及重大活动,适时安排监督抽查,提高监测工作针对性。加强会商分析,强化“检打联动”,对检测农兽药超标的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要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并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产地和经营者进行追溯和依法查处。要组织制订适宜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监测制度,对风险隐患实施全天候、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努力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九)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巩固已有专项整治成果,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防止出现反复。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逐个行业、逐个产品排查问题和隐患,确保取得实效。种植业要以禁限用高毒农药为重点,强化监管;水产畜牧业要继续以查处“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物品为重点,强化监管;在春耕、秋冬种时期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查办制售假劣农资和违禁物品的大案要案,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制度,针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重点,强化执法,专项整治。
(十)强化应急预警能力建设。针对本地实际,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体系建设,全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动态。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联动、协查、协作机制,第一时间通报情况,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按照“依法、科学、有力、有序”的应急处置原则,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2年1-6月)。制定方案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切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2年1-12月)。一是着力构建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年底前100%实现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全覆盖;二是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和监管制度,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三是大力开展标准化生产建设,深入推进各项专项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安全监管。
(三)验收阶段(2012年10-12月)。按照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进行督促考核,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地方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制,完善综合协调机制,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要进一步将监管责任重心下移,强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对种植业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进行安全监管,开展农药残留及有害物质残留的监测检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管。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依法行政许可,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开展兽药残留及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草种以及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对农产品加工环节进行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农药经营备案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进行监管。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高农药安全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用农产品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
环保部门负责农业产地环境污染监管和监测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加大财政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重点扶持监管机构建设、检验检测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技术培训、农业标准化、农业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专项整治和执法办案等,确保监管及检测所需的日常运行费用和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及药品耗材等费用,使监管部门具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持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费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四)加强检查督查。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切实抓紧实施。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任务、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并对各地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追究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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