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15〕41号
颁布日期:2015-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7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市政府及办公室(含与钦州军分区联合,下同)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对确因工作需要的予以保留;对工作任务在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对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予以撤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及办公室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予以通报,并就今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和调整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

(一)保留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等142个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1),钦州市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等85个议事协调机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见附件2),撤销钦州市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等261个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3)。

(二)凡未在通报名单之列的,一律视为自行撤销或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

(三)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提及但未单独下文成立、未明确具体人员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再成立。

二、今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原则

(一)自治区设置有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要求地方对应设置的,可以设置。

(二)某项工作涉及面广、组织协调任务重,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设置。

(三)确需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明确工作期限或工作任务,工作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撤销。

(四)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办公室,由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或合署办公。

(五)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如需调整,涉及厅级领导的,由议事协调机构报市政府同意后自行发文,重要的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涉及其他成员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同意后自行发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是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是进一步理顺职能、强化责任、提高效能、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对本县区、本部门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认真进行清理,并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各县区、各部门的清理和规范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1.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

2.转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

3.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

http://www.qinzhou.gov.cn/Item/43465.aspx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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