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钦州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钦州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安监局、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和钦州供电局《钦州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

钦州市2012-2015年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关闭和矿山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我市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大矿山整顿关闭力度,减少矿山数量,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矿山事故总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持续减少矿山事故总量、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建设绿色矿山为主攻方向和目标,以“压总量、上规模、强保障、夯基础、上水平”为主线,以“关闭、整合、整改、提升”为手段,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大力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全面提高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认真研究分析地方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需求,针对本县区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特点,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关系,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二是关小扶大,淘汰落后原则。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小型矿山,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扩大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减少矿山数量,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三是标本兼治,整改提升原则。深入开展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规范作业行为,强化安全基础。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不断提高矿山技术、工艺、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四是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准确掌握政策,妥善解决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三)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要求,到2015年年底,我市关闭矿山(含整合矿山)65座以上,基本改变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型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进一步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矿山整顿关闭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对下列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下列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组织生产的,或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3.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4.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5.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7.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8.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9.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10.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进一步推进资源整合、淘汰落后,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下列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资源枯竭,生产活动以回采残矿、回收矿柱为主的;

3.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4.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5.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独立选矿厂及其尾矿库;

6.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砖瓦用粘土矿山。

三、矿山整顿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加工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应履行闭库程序。

(五)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六)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七)对关闭矿山后遗留环境及生态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恢复计划,落实相关部门处理遗留问题的责任,确保环境安全。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3年3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规划,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组织制定本县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各县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要于2013年3月底前报送市安委办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确定整顿关闭的矿山名单,将矿山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

(二)组织实施(2013年-2015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依法对有关矿山作出关闭决定,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同时抄报上一级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在公告期结束后,由各县区政府人民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矿山实施关闭,同时展开相关善后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关闭标准,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关闭工作完成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关闭及相关善后工作实施检查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矿山关闭有关情况报市安委办。

(三)督促检查(2013年-2015年)。市安委办要将各县区矿山整顿关闭进展情况列入市安全生产工作季度、年度督促检查范围,依据各县区矿山关闭计划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市矿山整顿关闭有关情况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五、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给我市整顿关闭任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分工如下:

(一)安监部门

1.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未按要求整改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2.严格许可审查,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矿山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及时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矿山。

(二)发改部门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矿山项目不予立项。

(三)工信部门

结合国家产业规划、政策,推动矿山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推广先进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四)公安部门

1.及时查处非法违法和无证使用爆炸物品的矿山。

2.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五)财政部门

研究制定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关闭合法矿山的经济补偿。保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经费。

(六)国土资源部门

1.贯彻实施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负责矿山总数控制,在颁发采矿证时综合考虑进出平衡,保证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减少矿山数量任务。

2.严格采矿证审查,对相邻两个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少于300米的、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不得发证、延期和年审。对达不到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证。

3.负责查处无采矿证开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一矿多开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七)环保部门

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依法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八)工商部门

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矿山企业。

(九)供电部门

按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环境隐患的矿山停止供电,及时拆除已关闭矿山的供电线路和设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推动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与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制定转产扶持、财政支持、就业培训等配套措施,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关闭合法矿山的经济补偿,探索建立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正常退出机制,促进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维护好当地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扎实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有关矿山整顿关闭项目补助向我市适当倾斜。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及日常工作由市安委办负责。

(二)联合执法,强力推进。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矿山整顿关闭联合执法机制,落实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非法开采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拒不执行限期停产整改指令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拒绝整合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延期换证手续,并依法予以关闭;对实施资源整合的,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加强督导,严格问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矿山关闭计划。要强化问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2012年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整治之后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各县区2012-2015年矿山关闭任务分解表

附件

各县区2012-2015年矿山关闭任务分解表

序号

县区

合计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1

灵山县

19

6

7

6

2

浦北县

13

4

5

4

3

钦南区

22

8

8

6

4

钦北区

13

4

5

4

合计

67

22

25

20

说明:1.各县区矿山总数以2012年底各县区安监局统计上报数据为参考,结合自治区下达任务数和县区实际情况得出表中任务分解数;2.关闭矿山数量=关闭矿山+整合矿山+完成闭库的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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