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44号)文件精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属地政府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落实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和属地管理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专题研究、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地区重点民生工程,进一步强化县、乡(镇)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落实到生产基地、收购、贮运、加工和流通环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环境安全、产品安全、产业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梧政发〔2013〕57号)文件精神,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安监、工商、农业部门共同负责农药、兽药的监管;粮食部门牵头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出库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牵头负责产地污染状况普查、监测和治理。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同机制,明确各环节工作分工;暂不能明确工作分工的环节,要共同执法,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努力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网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和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为依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承诺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户。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公示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全市范围内所有在有效期内的“三品一标”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企业及专业合作社都要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要签订生产经营管理责任状,促进生产者、经营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在食品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有效联系方式及举报流程,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各级政府对非法制销禁用农药、兽药、滥用高毒农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实行举报奖励。

责任单位:市食安办。

协助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

五、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统筹推进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审批、生产过程、经营环节监管,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解决生产经营企业“小、多、散”的问题。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试行和农药经营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209号)要求,实施农药经营备案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截至2015年,全市90%以上的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和购销台帐,90%以上的农药经营门店落实农药实名购买制度,100%的县(市、区)实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追溯、“黑名单”等制度,对问题企业严格落实行业退出和禁入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逐个行业、逐个产品排查问题和隐患,确保取得实效。种植业要以禁限用高毒农药为重点,强化监管;水产畜牧业要继续以禁止添加“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物品为重点强化监管;农资打假要在春耕、夏播、秋冬种时期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查办制售假劣农资和违禁物品的大案要案,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制度,针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重点,强化执法,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食安办、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七、加强产地环境安全监管

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划分农产品产地安全区域,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布设定点监测点位,开展定期定点监测,掌握产地环境质量变化动态。重点加强对重金属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对用于农业生产的垃圾、污泥、农用薄膜、农用包装物等废弃物污染农田的监管,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废弃物排放制度。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治理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八、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

一是制定农业标准化实施方案,成立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农业标准化组织实施工作。二是以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为重点,制定特色蔬菜、荔枝、砂糖桔、六堡茶、古典三黄鸡、瘦肉型猪、特色西江鱼等具有地方特色优势的农业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同时将标准集成转化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和明白卡,切实加快技术标准应用到实际生产的步伐。争取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制定1至2个农业地方标准。三是推进农业标准园创建,不断扩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建设规模和整乡(镇)、整县域标准化示范创建。要积极创建岑溪绿色砂糖桔原料基地、苍梧六堡茶标准茶园、蒙山桑蚕标准化示范园。四是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至2015年,粮食和“菜篮子”示范基地(场)、“三品一标”登记企业,以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要率先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五是稳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登记工作,强化证后监管。各县(市、区)每年都要有新增的“三品一标”基地企业认证1个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梧州检验检疫局。

九、推行生产档案管理

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档案,如实记录病虫害发生、投入品购进、使用、产品收获(屠宰、捕捞)、销售、检验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加大对生产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创建,自觉建立和实施生产档案。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十、积极推行质量追溯管理

制定和完善质量追溯管理制度规范,优先将生猪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试点,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一批追溯示范基地(企业、合作社)和产品,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全环节可追溯。争取至2015年,每个县(市、区)有1至2家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十一、规范包装标识管理

鼓励农产品分级包装和依法标识标注。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分级,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按照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包装在农产品贮藏保鲜、防止污染和品牌创立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包装农产品进行规范化的标识标注,推广先进的标识标注技术,提高农产品包装标识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十二、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督促和指导市场主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规范和标准,推动市场开办者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落实农产品入市后销售前检测主体责任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制定与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力争用2至3年时间全市大部分县级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超市和农贸市场实行主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业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负责实施种植业产品和养殖业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以“三品一标”认证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力争2至3年全市80%以上“三品一标”认证企业以及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主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管理,推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实现农产品合格上市和顺畅流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

十三、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按照“六有”(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检测设备、有工作经费)要求,继续抓好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多种办法,配备适应市、县、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要求市、县两级设立专职部门,监管专职人员分别达到3人、4人以上,乡镇监管人员2人以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要明确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市、县两级检测人员分别达到10人、5人以上,确保监管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进一步加强机制建设,实现监管、检测以及执法体系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委办。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检测数据联网为契机,组织开展监管、检测人员培训。借助推广体系补助项目、“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资金,对乡镇监管人员以及村级协管员进行培训,确保市、县、乡三级监管、检测和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培训40小时以上。加大对监管执法、监测预警、质量追溯等管理信息现代化的投入力度,强化监管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

十五、强化风险防控

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县(市、区)除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风险监测任务外,还应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风险监测方案,扩大监测品种和监测范围,对本辖区主要农产品、“菜篮子”产品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常态化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系统性风险。要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专家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风险的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

十六、健全投入机制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和农业标准化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农业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等设施设备,保证必要的培训经费。2014年起,市、县(市、区)都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和农业标准化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预算经费不低于50万元、各县(市、区)级财政预算经费不低于15万元、各县(市、区)对辖区每个乡镇投入监管经费不低于2万元,以后逐年增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依托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利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大力对农产品质量监管各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重点抓好“食品安全宣传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等主题宣传活动,扩大其影响,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十八、完善考核责任追究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等措施。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绩效办、市食安办。

配合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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