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玉政办发〔2015〕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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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5〕21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鼓励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5〕15号)精神,结合实际,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社会化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转变政府职能和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更好地向全社会传播正能量。
(二)公益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或低票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三)社会化原则。政府既向国有文化单位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四)普遍性原则。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项目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参与面广,为群众喜闻乐见,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购买主体
市、县(市、区)和玉东新区的文化行政部门。
四、承接主体
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群众文艺团队、个人等社会力量。
五、购买机制
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策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和玉东新区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六、购买内容及条件
本方案涉及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有:演出类服务、文化展览类服务、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一)演出类服务。参演的艺术表演团体应具有专业演出资质、较强演出阵容和影响力。同等条件下,优先面向市、县转制艺术表演团体购买演出类服务。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艺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或成立一年以上,管理规范,具有组织公益性演出的经验和基础。
2.组织的演出活动须提前10日在文化部门登记备案。
3.企业或团队参演演职人员不少于30人,能够提供整台文艺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年演出能力在20场以上。
4.企业或团队提供的文艺节目30%以上属于原创,创作内容健康向上,能弘扬主旋律并体现时代精神。
5.每次演出均有完整的演出方案、记录、剧照、节目单等资料,并提供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演出回执单》且记录内容完整。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
1.承接主体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合法机构或组织。
2.举办展览的个人必须是市级或市级以上专业文化协会会员。
3.展览内容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以及民间艺术。
4.每次展览提供的文化展览产品(作品)不少于50件(幅),展览时间不少于5天,观众不少于500人次。
5.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并组织安全、有序参观。
(三)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
1.主要针对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级文化骨干人员培训。
2.培训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须提前20天报文化部门审查。
3.受益群众每次(场)不少于100人,时间不短于2小时。
4.有完整的活动方案,活动资料齐全。
(四)其他类。
1.政府临时下达的文化活动任务。
2.由文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七、购买价格
(一)演出类服务价格。赴镇、村演出的戏剧和歌舞类节目每场补助3000~5000元;在城市广场、街道(社区)和室内剧场演出的戏剧和歌舞类节目每场补助2000~4000元。费用主要包括交通、午餐、演职人员补贴、服装更新、易耗品购买等。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暂按2000~4000元/场(次)。
(三)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暂按1000~4000元/场(次)。
市、县文化部门根据每次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规模、档次、数量等,匡算购买价格区间,作为采购计划的内容予以一并公布。
八、实施程序
(一)经费保障。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总额,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遴选程序。
1.演出类服务。市、县文化部门公开发布采购计划公告,对报名的演艺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市、县文化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演艺单位参演剧目进行评审。
2.文化展览类服务和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由市、县文化部门对参与竞争的单位(团体、个人)资质及服务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三)签订合同。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由市、县文化部门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团体、个人)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
(四)经费拨付。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仍按原经费拨付办法执行;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艺团队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拨付由市、县文化和财政部门协商拨付。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文化和财政部门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行整体安排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县文化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基本信息台账制度,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进行评估和确认,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市、县财政部门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三)加强绩效管理。市、县文化和财政部门要组织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服务的数量、质量、资金使用绩效、活动影响力等。考评结果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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