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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纳雍珙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纳雍珙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黔府函〔2014〕6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建立贵州纳雍珙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毕府呈〔2013〕1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纳雍珙桐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光叶珙桐、云贵水韭和十齿花等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及其生境为主要对象的野生生物类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位于纳雍县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05°13′1"—105°28′25",北纬26°38′58"—26°46′3",总面积11398.22公倾,其中,核心区面积为4565.57公倾,缓冲区面积为2293.13公倾,实验区面积为4539.52公倾。核心区分杉木箐、斗篷箐、刺冲和白勒大箐4个片区。请按此范围标明区界,及时予以公告,严格加强管理。
二、你市及纳雍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擅自调整。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建设和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三、省环境保护厅要根据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功能区划,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确保其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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