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函〔2015〕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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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5〕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和民生福利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改变“政府统揽、部门分管、事业单位承办”为主的传统社会管理体系,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中存在的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工作目标
自2015年开始,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过改革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建设,完善购买服务工作方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改变政府养人办事的模式,逐步实现财政资金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此次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其他公共服务类十一个领域。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五、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具有竞争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或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市财政局批准。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
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可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
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可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
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可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四)民办公助
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可用于学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六、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七、实施步骤
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分为安排部署、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1月1日至4月31日)
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工作方案,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并拟定推进计划。
(二)购买服务阶段(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购买主体根据确定的购买项目,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为:
1.购买主体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的购买服务项目,制定具体操作实施办法(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考核监督等内容)和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表》(附件3)、《年度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汇总表》(附件4)于2015年6月2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以后年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项目在部门预算编制完毕后两周内报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报来的实施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表》、《年度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审批汇总表》项目内容、资金来源等逐项进行审核,并对单位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确定。对审核确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编制本地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5)。
3.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4.购买主体在实施购买服务项目时按照审核确定的采购方式,填报《市级单位集中采购审批表》或《市级单位分散采购审批表》报财政部门审批。
5.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审批确定的购买服务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依法实施采购,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参与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公开确定和招标采购。承接主体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招标方的审核与评估及民政、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资格(等级)认定。
6.承接主体一经确定,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金额、要求、绩效目标,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协议)将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7.《合同》(协议)签订后,责任双方立即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按照项目合同的周期,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8.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如因资金拨付方未按时拨付项目款项而影响到服务供应方服务质量的,追究拨付方的责任;如服务供应方不履行《合同》(协议),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合同》(协议)约定追究承担主体违约责任,并追回购买服务资金。
(三)绩效评价阶段(2015年11月1日-12月31日)
购买主体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等进行分析判断,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门和反馈承接主体。同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各项规程,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以后年度绩效评价时间均安排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八、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购买服务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建立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财政、编办、发展改革、监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吴松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谌宁、吴强、曹玮,市财政局机关党委书记吴晓松,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张琼,国库收付中心主任吴贵平为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和办法的制定;购买公共服务计划项目审批、推进、监督、绩效评价、资金审计;购买服务中的征信服务和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等日常工作。
1.财政部门。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审定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做好预算资金安排;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2.机构编制部门。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征信服务和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5.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承接主体资格(等级)认定。
6.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7.购买主体。负责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等;参与公共服务提供方的公开确定和招标采购;参与购买服务合同范本的拟定;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等。
8.承接主体。提供购买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表;配合相关部门对公共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服务的资金。
(三)强化监督管理
通过公共媒体及时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信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监督。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接主体应将购买政府服务及收支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发展社会力量
各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多种方式和途径,将社会力量能办好的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公用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于2015年同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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