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加强砂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加强砂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电〔2014〕2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安顺市进一步加强砂石矿山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安顺市进一步加强砂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砂石矿山的管理,促进全市砂石矿山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砂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结合我市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安全等实际问题。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促进全市砂石矿山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企业采取砌围墙、完善喷淋降尘设施,减少砂石开采和堆料场粉尘产生。督促企业加强运输管理,进出场运输车辆必须采取篷布遮挡等防尘措施。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确认制度,进一步提高砂石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进一步推进资源整合,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环保要求及矿业权设置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2015年底前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四)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采的管理,做到合法、有序、安全、环保。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安顺市砂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砂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罗荣彬同志担任组长,市长助理任隆江、市政府副秘书长项连枢、市国土局局长李柚、市环保局局长官松涛,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陆中林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铁建办、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项工作组:

1、采矿权清理整顿工作组

由国土部门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2、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

由安监部门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3、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组

由环保部门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4、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采整治工作组

按建设项目取料分别由住建部门、交通部门、铁建办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环保局负责负责加强砂石矿山企业环境的检查和监管。对砂石矿山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砂石矿山企业环境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各地砂石矿山企业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各地砂石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措施,整治超标排污、破坏生态及次生环境灾害问题,依法查处砂石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砂石矿山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管理和砂石矿山企业地面工业设施的用地审批,加强砂石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依法打击非法采矿,查处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和违法使用土地。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安监局负责砂石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包括砂石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对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砂石矿山企业建设和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商局负责砂石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经营和证照过期的砂石矿山依法查处,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砂石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公安局负责砂石矿山企业《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的管理,维护砂石矿山的社会治安秩序,对砂石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实施监管。凡未取得或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砂石矿山企业,不得为其批供生产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对于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砂石矿山建设项目及整治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应依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意见批供;不得向非法砂石矿山企业批供民用爆炸物品。

(六)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砂石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供电局负责砂石矿山企业的电力供应,不得为非法采矿者提供电力;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砂石矿山企业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同其终止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八)住建局负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开采的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砂石土资源开采的管理。铁建办负责加强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砂石土资源开采的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土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不得再进行开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外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必须依法申办采矿权;采挖的砂石土不能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九)林业局负责砂石矿山企业林地占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砂石矿山企业违反林业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水利局负责砂石矿山企业对水利设施、设备造成影响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砂石矿山企业违反水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的非法矿山。

(二)督促企业完善矿山手续,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依法取缔。

(三)严格安全生产标准,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严格环保“三同时”,强化职业病防治,严格控制矿山对周边环境影响。

五、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由2014年2月13起至3月15日结束,各组即日开展工作。采矿权清理整顿工作组、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组由牵头单位组织检查,检查县区覆盖率为100%,抽查矿山数为10%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采整治工作组由牵头单位组织检查,检查覆盖率为100%,工作总结于工作结束后三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从保障矿区安全秩序、严控环境影响、促进产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基层、抓基础,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县区、市各专项工作组要立即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要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凡是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矿山企业,以及证照不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调度整治情况。

(三)严格依法办事,严处违法违纪行为。砂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整治中领导不力、把关不严、未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从严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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