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及生产秩序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及生产秩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发〔2009〕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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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及生产秩序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5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及生产秩序,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开采秩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全国、全省近期召开的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执行安府办发[2003]114号文件的情况,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我市非煤矿山经一段时间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矿山生产规模、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提高,矿山机械化作业在大多数矿山中逐步得到推广,矿山安全生产基础逐渐加强,企业发展速度日愈加快,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非煤矿山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非煤矿山在采矿权设置上缺少整体规划,矿业权设置不合理,矿山规模小、数量多、隐患大,“散、乱、差”现象突出;二、相当一部分矿山安全投入先天不足,基础设施简陋,先进实用技术推广难度大,开采方式落后,职业危害大,破坏环境严重,生产安全无保障,较大事故呈现多发势头;三、道路、桥梁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石料场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满足不了建设需要,给重点工程项目的如期完工造成一定阻碍,不能有力地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制定有力措施,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严把采矿权审批,从源头上确保矿业秩序的整体稳定好转
目前,我市的非煤地面矿山规划、布局不合理的现状日益凸显。个别县区及有关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安府办发[2003]114号文件有关规定,没有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出辖区内的“禁采区”和“准采区”,矿业权设置有余,规划不足。有的矿山设置在植树造林区,极大地破坏了植被和环境;有的矿业权设置在居民住宅区附近,爆破作业导致居民房屋损坏,损坏群众利益,引发纠纷,给社会和谐带来不安定因素;有的矿业权设置过于集中,没有按照小型露天采场的相关规定明确划出矿与矿之间的安全距离,导致部门之间行政许可工作步调不一,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本着顾全大局,立足长远,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高度协调统一,做好矿山总体规划,严格采矿权审批。在矿业权设置上既要考虑能满足地方建设需要,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又要充分考虑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严格按照安府办发[2003]114号文件及相关法规规定,合理设置露天矿山矿业权,严把非煤矿山采矿权许可准入关,确保在矿业权的设置上不留矛盾、不留隐患、不留问题,从源头上促进矿业秩序的根本稳定好转。
(二)严格行政许可,严把安全准入,进一步推动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及整顿关闭工作,促进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上水平,矿山规模上台阶
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建立联合审查机制,严格行政许可,对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认真审查,确保新的矿山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满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条件。
对砂石产量过剩,供大于求的乡镇,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采矿点;对延期换证矿山,要严格执行换证有关要求。对矿山规模小、资源枯竭、与相邻矿山交叉开采、安全距离达不到小型露天采石场有关规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简陋、管理水平低下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不再受理证照延期,此类矿山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服从管理,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安全生产基础,具备整合条件的矿山,要下大力气进行整合,提高矿山生产规模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产量上规模,管理上水平,机械化开采上台阶,安全投入有保障的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督促企业达标,最终实现本质安全。
(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全力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影响,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已成为各级政府重中之重的工作。面对金融危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增强全局服务意识。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石料场,省、市、县拉动内需,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工程项目建设用石料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工程、惠民工程项目建设用石料场,其建设项目所用石料场在政府划定的开采区域内,且使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实行审查制度。本着谁建设,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石料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单位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石料场开采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达到安全开采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以组织施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工程项目建设结束,其建设用石料场必须按照不留隐患、不留设备、不留电源、不留工棚等要求进行关闭,不得再进行开采。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非煤矿山建设及生产秩序从根本上得到好转,安全生产水平从本质上得到提高
(一)紧紧围绕“三项行动”,切实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建立打击非法生产行为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权力和责任,统一安排部署,扎实开展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动。采取群众举报、舆论监督,严处重罚、强化追究等手段,在“打非”职责明确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等手段,严格执行“六不准”的要求,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以采代建、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认真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认真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一是高度重视非煤地下矿山水害隐患、通风隐患和地面矿山边坡、排土场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重点抓好地下矿山防透水工作,认真组织排查矿山水害隐患,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严格探放水制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完善井下排水设施,落实矿井防治水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严防透水、突水事故发生。督促矿山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地面矿山边坡和排土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垮塌事故。二是进一步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通风系统运行良好,不发生井下窒息事故。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地下矿山要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督促企业摸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及采空区状况,制定落实严格的防井下水灾、火灾、防采空区地表塌陷安全措施。三是地面矿山要逐座建立档案,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存在一面坡、伞檐开采的矿山,要责令停产整改,强制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加强地面矿山边坡管理,有效遏制采场滑坡、坍塌等事故发生。通过整治,下决心关闭一批规模小、安全投入不足、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加强安全标准化工作,努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监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一步提高对应用新技术、新产品重要性的认识,把推广应用工作作为“科技兴安”战略的重要内容,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引导企业推广应用安全新产品、新技术,把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基础之上,通过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科学化开采,改善矿山开采条件,提高矿山的本质安全水平,减少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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