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3〕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安顺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月28日

安顺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5号)文件,结合《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2]196号)精神,通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水平和规模化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坚持严格执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关闭、整合、技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全面提高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13年到2015年底,全市在2011年非煤矿山总数565个的基础上关闭170个(以上),严格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2]196号)控制新增非煤矿山,到2015年底,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417家以内,力争降至395家。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安顺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荣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任隆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项连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书记

陆中林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李建国市国土资源局常务副局长

邹铁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许家胜市监察局副局长

周游市环保局副局长

吴有桥市安监局副局长

邓志刚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声利安顺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吴有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情况审核、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三、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以下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山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的,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等监管指令且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到期未依法申请延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以下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隐患以及地质灾害隐患,不具备整改条件的;

2、技术装备落后、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3、小型露天采石场不按照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现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相关证照齐全的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7、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8、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9、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的。

(三)对以下开采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详见附件2《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中明确主要矿产开发准入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5年前限期予以关闭年设计生产能力在5万立方/年(离城区20㎞以上的乡镇3万立方/年)以下的露天采石场;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的;

4、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土地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的;

5、小型露天采石场无机械上山通道的。

四、整顿关闭工作保障措施

1、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批建条件,新增矿山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2]196号)文件执行。对开采饰面用石料[大理石]、方解石、工业原料矿山等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的除外。

2、严格延续、扩界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延续或扩界,各县区要建立联合审查机制,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府办发[2003]114号)规定,距离生产、生活设施不足3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当地政府规划禁采区的非煤矿山,不予办理延续、扩界,从源头上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矿山纳入整顿关闭对象。

3、为确保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对各县区本年度新增加矿山数。即追加到该县区本年度关闭矿山数。

4、各县区提前完成关闭任务和实现总量控制的,不追加关闭任务。

五、整顿关闭工作程序、工作步骤及标准

(一)工作程序。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整顿关闭重点,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全面核查,提出整顿关闭矿山名单、整顿关闭的依据,汇总后报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整顿关闭矿山名单、整顿关闭依据进行复核,汇总后报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整顿关闭矿山名单和整顿关闭依据进行核实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后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二)整顿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对地下矿山要炸毁、填实或封闭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在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依法妥善安置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六、整顿关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12月—2013年3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矿山整顿关闭方案,于2013年1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学习宣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5号)文件,全面动员部署,认真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辖区内的矿山逐一核查,按照矿山关闭计划及时报送关闭矿山名单。

第二阶段(2013年4月—2015年6月)

以“压总量、上规模、调结构、强保障、夯基础、上水平”为主线,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全面提高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公告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照整顿关闭标准,依法实施关闭。

第三阶段(2015年7月—12月)

依法治矿,强化矿山安全管理,落实矿山安全主体责任。继续深化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严格矿产开发和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矿山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立即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实施。安顺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要明确工作职责,成立联合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整顿关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矛盾,全力推进此项工作。

(二)做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将矿山整顿关闭与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与强化行政许可相结合,与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矿山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创建一批大型矿山企业集团,切实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

(三)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效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名单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和打击取缔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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