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文号:毕署通〔2010〕22号
颁布日期:2010-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毕署通〔2010〕2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黔府发〔2010〕6号)精神,确保完成全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初步核算,“十一五”前四年我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15.7%,化学需氧量累计上升6.2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累计下降8.7%,离“十一五”要完成的目标任务还有较大差距,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完成任务,地委、行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深入分析研判形势,2010年6月30日,行署召开了全区经济运行分析暨节能减排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地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来抓,下大决心,花大力气,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为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总目标的完成,全区今年要完成单位GDP耗能在2009年的基础上下降4.71%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耗能必须下降9.82%以上,化学需氧量必须削减15.81%以上。为此,行署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地区工业能源委与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要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目标责任。地区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管理,实行严格考核。强化行政问责,根据节能减排完成情况,对目标完成好的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设备工作力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95号)精神,按照与行署签订的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要求,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彻底清查已经关停的小炼铁、土法炼锌、土法炼焦等落后产能,严防死灰复燃。不折不扣按时完成水泥、焦化、铅锌3个行业,54户企业,共计51.83万吨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任务。坚决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度,确保“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时完成。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设备任务而被实行“区域限批”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抓好火电企业运行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协调电网调度部门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充分利用当前丰水期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千方百计多发水电,适当控制火力发电量。按照2010年贵州省电网统调火电机组检修调整计划的安排,适时调控和组织好火电机组检修。强化电煤供应管理,合理安排好电煤供应计划,同时,督促火电企业加强燃料管理,控制燃煤消耗,努力降低发电煤耗。

五、切实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地区工业能源委对全区重点监控的36家重点耗能企业要加强监管,各县(市、区)要重点监管好年耗能3000至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要加强督促各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严格执行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及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制度。要制订节能减排应急预案,合理安排节能减排调度工作,对单位产品能耗(按月)高于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0%以下的重点监控企业实施限产,高于20%以上的责令停产整顿,全力以赴确保省及地区重点耗能企业完成2010年节能11万吨标准煤的目标。

六、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2010年上半年,全区已完工的节能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改项目4个,实现节能量17.8万吨标准煤。对正在建设中的4个节能项目,地区工业能源委要加大协调、监督和检查力度,积极帮助项目承担企业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力争4个项目10月底完工,实现年节能量29万吨标准煤的目标。进一步督促火电企业加快实施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十大节能工程,为GDP能耗指标的完成夯实基础;加大火电企业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力度,按计划完成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增容改造工程和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工作,使脱硫设施投运率达90%以上,综合脱硫率达90%以上,同时大力推行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确保能耗控制指标和SO2减排任务完成。地区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督促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各县(市、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的调度,确保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使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COD进出口浓度差达到12MG/L以上;督促新建的7个县污水处理厂尽快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增加COD削减量,确保污水处理厂减排目标的实现。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大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施工阶段监督,逐步提高施工节能验收规范执行率。要加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力争到2010年底全区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要加强公共机构水、电、油、耗材节能管理工作,逐步探索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考核机制。要加强运输节能工作,促进运输企业建立完善燃油消耗统计和考核制度,进一步优化客运线路;要着力研究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加强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多措并举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

八、积极做好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工作。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申报《贵州省节能产品(技术)推荐目录》,同时,继续抓好中央财政补贴推广高效节能灯的工作,今年全区要在确保完成推广44.2万只节能灯任务的基础上,力争达到推广64.6万只节能灯的目标;毕节市要按照能源合同管理的方式做好率先在城区主要道路安装LED半导体照明节能灯的工作,威宁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工业能源委要积极帮助康能科技有限公司做好环保节能灶的生产和推广工作,进一步扶持该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推广使用节能技术产品,加强全社会节能工作。

九、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地区监察局和行署督查室要会同地区发展改革委、工业能源委、环境保护局和统计局等部门,在7至12月每月对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地区监控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抽查。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实施预警通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关闭。同时,深入开展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强化污染监督管理,按照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要求,开展火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及增容改造工程建设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督查。督促各污水处理厂按要求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并确保与环保部门联网正常,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或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各县(市、区)屠宰场和酿酒厂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继续加大煤矿废水治理力度,确保煤矿排水实现达标排放。

十、加大监管,督促火力发电厂达标排放。全区SO2减排目标是否完成,取决于火电发电量的控制和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的是否正常运转。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力度,坚决杜绝违法超标排污行为,严处重罚已建成脱硫设施不运转、在线监测数据人为造假的企业,督促企业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对不能按计划时点完成脱硫改造任务的火电厂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十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有关制度。地区发展改革委要着手研究制定《毕节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的过快增长。实行项目全过程节能监督制度,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在项目完工后进行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标准得到落实。同时,抓紧制定《毕节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为全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十二、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工作。各县(市、区)要大力组织开展好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国情省情区情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资源忧患意识、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组织节能减排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和各重点耗能企业参加省、地举办的各种节能减排知识培训班,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增强各级领导节能减排意识。

十三、制定和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制度。行署将制定出台《毕节地区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在2010年9月底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县(市、区)及重点监控企业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千方百计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四、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地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地区工业能源委要加强工业节能的推动和监管工作,地区环境保护局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和监测工作,地区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全面加强对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黔府发〔2010〕6号)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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