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毕署办通〔2009〕201号
颁布日期:2009-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20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毕节地区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贵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2009〕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清理纠正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促进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小矿山(含尾矿库)数量在2008年基础上减少8%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大以上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单位:地区安委办。

成员单位:地区安监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发改局、地区乡企局、地区监察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经贸局、地区环保局、地区工商局、地区供电局。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安监局,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整顿关闭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职责: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改等行政处罚指令,对整合以及技改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依法组织审查,并组织对整合矿山及技改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乡企部门负责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责,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管理。对要求关闭和整顿矿山企业,要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达到关闭和整顿的标准和要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控制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勘查、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4、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收缴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或技术改造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合法手续,依法审批民用爆炸物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营业执照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经营活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6、供电部门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的电力设施,查处向非法生产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供电行为。

7、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地区发改、环保、经贸部门协助和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三、整顿和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对象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3、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二)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四、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关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含尾矿库)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实施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安排部署

各县(市、区)要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晰工作职责,分解任务指标。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要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并具体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职责、摸底排查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省府办发([2009]30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安排部署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整顿关闭要求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和关闭矿山企业名单。

(三)履行程序,关闭到位

各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并履行关闭验收工作程序。

(四)认真总结,全面深化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认真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新机制,并积极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反弹,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果的巩固,确保工作不断深化。

六、整顿关闭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安全生产的延期换证工作。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发工作为契机,推动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行政手段,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和隐患治理不彻底的不予换证;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市政府依法关闭。

(二)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尤其要强化对已取得合法证照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地下矿山继续强制推行机械通风,露天矿山积极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对安全管理滑坡、未按开采设计或开采作业的,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防止反弹,提高整治效率。按照国家、省、地的有关要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证和证照不全的矿山,依法关闭。

(四)加强监管和隐患排查排除。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止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排除,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监管和排查排除工作的重点,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确保安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整顿关闭的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强化执法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严格标准,提高门槛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市场准入门槛。要让有资金、有技术、有实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办成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小、安全有保障的现代企业。

(四)抓好典型,强化宣传

要注重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对整顿关闭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予以曝光。要建立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顿关闭工作。

(五)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各县(市、区)要强化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安全法规,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附件:毕节地区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关闭数量计划表。

毕节地区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关闭数量计划表

县市

2008年底矿山(尾矿库)数量

2009年计划关闭数

合计

地下矿

露天矿

尾矿库

合计

地下矿

露天矿

尾矿库

毕节

264

17

247

0

22

2

20

0

大方

248

12

235

1

20

1

19

0

黔西

112

0

112

0

9

0

9

0

金沙

261

0

241

20

22

0

20

2

织金

146

30

113

3

10

0

10

0

纳雍

178

0

176

2

14

0

14

0

威宁

128

4

124

0

10

0

10

0

赫章

126

8

118

0

11

1

10

0

合计

1483

71

1376

26

118

4

1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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