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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决定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决定
毕府发〔201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及时清除阻碍我市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52号)精神,毕节市人民政府对《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114号)进行了审查,决定废止《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114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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