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毕府办通〔2015〕46号
颁布日期:2015-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办发〔2014〕39号)精神,切实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市委相关会议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努力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毕节实际,把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逐步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延伸。

(二)以事定费,政社分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坚持费随事转,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两头占”现象发生。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四)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创新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强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评估等级达3A级以上(登记未满两年达不到评估条件未进行评估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及时作出是否具备承接条件的资格认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性质和要求确定。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限期脱钩。过渡期内,原财政对商会、行业协会的直接补助改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适当支持。过渡期结束,商会、行业协会按照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领域。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宗旨,在以下领域内进行: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康复、优抚安置服务、公共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三农服务、市政管理等。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行业管理、处理行业投诉等。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经济服务、考试培训等。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援助)、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审、审计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政府履职所需的租赁服务。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健全机制

(一)建立健全购买信息公示制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政府部门或单位(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具体包括: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预算、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部门预算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按项目实施的进度,采取其他方式支付。

(三)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技术、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能力建设等环节,逐步建立科学管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体系。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建立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购买主体(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选择部分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进行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市直教育、文化、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毕节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第一批)》选择项目制定具体方案。全市初步建立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

(二)实施阶段

1.确定项目

(1)项目认定。购买主体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由编制部门对各部门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分析后认定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

(2)编制购买项目计划。购买主体应结合部门实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必须通过政府采购运作。

A.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项目,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B.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项目,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具体限额标准:

①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按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

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服务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其他方式采购;

③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直接委托的形式,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2.组织采购。

通过政府采购运作的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采购。

3.资质审核。

购买主体(部门)依法对承接主体(社会组织)的资质按照上述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

4.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签订。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购买主体(部门)与承接主体(社会组织等)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严禁转包行为。

(2)项目实行部门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购买主体(部门)负责制和承接主体(社会组织等)负责制。承接主体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购买主体(部门)要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等项目管理,促进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财政部门要对购买主体(部门)和承接主体(社会组织等)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组织实施购买项目。

①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效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接主体(社会组织等)应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益情况记录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会计账簿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服务供应方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完成时间延期、项目中止或撤销,以及发生其他重要事项时,购买主体必须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②承接主体按合同规定实施服务项目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和部门工作的指导,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配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才能有序开展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审定购买服务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应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征信服务和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同级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要坚持评估等级高者优先的原则,同时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审计,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购买主体(部门)要及时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组织力量参与承接。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释,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1.毕节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第一批).xls

2.毕节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合同范本.doc

http://www.bijie.gov.cn/BJ0001/doc/2016/3/61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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