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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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根据建立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和省政府实施“三年攻坚行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管理,“以天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以工作目标保年度目标,确保实现增比进位,推进安全发展。突出生产事故指标控制,突出煤矿、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季度调度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评定;对市有关部门实施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分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细化。
第三条由市目标考核办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实行分类考核。
(一)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县(2014年后的考核由省安委会研究确定)、百里杜鹃风景区为一类考核单位;双山新区、毕节经济开发区为二类考核单位。
(二)市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毕节分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一类考核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毕节公路局、市农机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等部门为二类考核奖励单位;市水利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毕节供电局、市烟草局、市邮政局、毕节高速公路管理处等部门为三类考核奖励单位。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为四类单位。
(三)分类考核类别的划分可根据每年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责任签订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加强过程管控及考核
(一)每季度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并进行评分排名,并全市通报。调度考核得分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评定的依据。
(二)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进行半年考核,考核得分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评定的依据。
(三)县(区)年度终综合评定设定分值为100分,为季度调度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之和。其中:季度调度考核占10%(每个季度占2.5%)、半年考核占20%、年度考核占70%。
(四)市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评定设定分值为100分,为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之和。其中:半年考核占30%、年度考核占70%。
第五条确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县(区)政府(管委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实行统一排名,分类奖励。
1、综合评定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评为一等奖;得分在80分(含80分)—90分(不含90分)的评为二等奖;得分在70分(含70分)—80分(不含80分)的评为三等奖;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2、年度综合评定为一等奖的县(区),一类县(区)奖励16万元,二类县(区)奖励8万元;综合评定为二等奖的县(区),一类奖励10万元,二类奖励6万元;评定为三等奖励的,一类县(区)奖励5万元,二类奖励3万元。
3、对评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一类考核单位综合评定低于70分的,每低1分处罚1万元;二类考核单位综合评定低于70分的,每分处罚0.5万元。
(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综合评定分为优秀等次、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别给予奖励,一类单位奖励0.6万元;二类单位奖励0.5万元;三类单位奖励0.4万元;四类单位奖励0.3万元。评为合格等次的,不奖不罚。评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三)设置120万元的煤矿安全生产单项奖,分别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奖励。
(四)设置70万元的获道路交通安全单项奖,分别对道路交通安全先进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奖励。
(五)设置12万元的综合督查奖,分别对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作出积极贡献的市直有关单位。
第六条推进创先争优
(一)每年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30个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100名先进个人,每个先进单位奖励0.5万元;每个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获得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第一名的,奖励市安委会100万元;获优秀等次的,奖励市安委会80万元;获达标等次的,奖励市安委会50万元。具体奖励方案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奖励金由获奖单位研究处理,可直接奖励给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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