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13〕52号
颁布日期:2013-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7日

贵阳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5号)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2012年到2015年底,全市关闭矿山37座。2012年关闭29座,2013年关闭3座,2014年关闭3座,2015年关闭2座(见附件1)。

二、矿山整顿关闭的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以及地质灾害,不具备整改条件的;

2.技术装备落后、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201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土地保护、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的。

(四)通过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矿山:

通过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等方式,淘汰开采规模及年限不符合《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主要矿产开发准入条件的矿山(见附件2)。

三、整顿关闭程序及标准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矿山整顿关闭重点,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全面核查,提出整顿关闭矿山名单、整顿关闭的依据,汇总后报市政府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政府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关闭名单和关闭依据进行复核后报贵州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后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二)整顿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对地下矿山要炸毁、填实或封闭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在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依法妥善安置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步骤

矿山整顿关闭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2年12月—2013年3月)

以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组织宣传,全面核查为重点。各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矿山整顿关闭方案,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组织学习宣传《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5号)精神(此件已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全面动员部署,认真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辖区内的矿山进行核查,按照矿山关闭计划规定及时报送关闭矿山名单。

(二)第二阶段(2013年4月—2015年6月)

整顿关闭。以“压总量、上规模、调结构、强保障、夯基础、上水平”为主线,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全面提高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各县级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照整顿关闭标准,依法实施关闭。

(三)第三阶段(2015年7—12月)

以依法治矿,强化矿山安全管理,落实矿山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化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严格矿产开发和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矿山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实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全力推进此项工作。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文明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贵阳供电局等部门建立矿山整顿关闭联合执法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制定主要矿种开发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矿权周边最小安全距离和有关环境保护等准入条件;市公安局加强矿山民爆物品监管,对非法使用及储存民爆物品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和收缴;贵阳供电局做好电力设施管理,不向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供电。

(二)做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将矿山整顿关闭与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与强化行政许可相结合,与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通过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控制不符合矿产开发准入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准入,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创建一批大型矿山企业集团,切实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

(三)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效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和打击取缔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有关区(市、县)政府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计划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报市政府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贵阳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表略)

2.贵州省主要矿产开发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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