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1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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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财政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10﹞5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筑党办发﹝2012﹞8号),现就我市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精简管理层级、优化整合资源、实行区域化管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改革思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基层和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总体要求,按照“围绕民生、结合实际、创新方法、职责明确”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枢纽式平台的作用,探索形成以“政府主导、各司其职、合同管理、动态监督”及“费随事转”、“养事不养人”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实施原则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一)明晰权责
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晰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和责任。社区服务中心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梳理政府服务的内容,明确适合本社区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范围和项目。
(二)强化预算
市、区(市、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经费列入预算,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要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强化预算约束力。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充分竞争的选择机制,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效益。
(三)稳步推进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必须与政府职能转变和相关政策相结合,与“费随事转”的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2012年重点在社区法律服务、文体服务、社会福利、救助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劳动就业、公安服务等领域实施政府购买社区服务。2013年进一步扩大范围,2014年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推向所有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逐步形成“购买法制化、治理法人化、运作市场化、监督社会化”的政府购买运行机制。
四、购买服务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为居民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口计生科技服务,计生教育宣传、咨询等服务。
2.公共就业服务。为居民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失业登记、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技能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充分就业社区创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岗位开发、创业服务、人力资源调查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调查等服务。
3.社会保险服务。为居民提供生存认证、专项调查、政策咨询、参保登记等服务。
4.社会保障服务。为孤、残、老、幼、妇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权益维护等服务。
5.社会救助服务。为贫困家庭、受灾居民、流浪乞讨人员等提供慈善救助、综合帮扶等服务。
6.社区文体服务。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科普宣传、图书电子阅览、素质培训、文化志愿活动管理等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体服务。
7.公共安全法治服务。为居民提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应急管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扶、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等服务。
8.社区管理服务。提供人口动态信息采集、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矛盾调解、青少年帮扶、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和帮扶等服务。
9.社区生活等其他服务。为居民提供家庭服务、信息咨询、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
(二)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
1.由政府相关部门和社区服务中心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发布,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
2.对市场竞争暂不充分,无法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事项,依法采用除公开招标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3.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政府相关部门和社区服务中心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的购买服务合同。
4.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实施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部门要对供应方提供的服务实行全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供应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区(市、县)相关部门和社区服务中心要周密组织实施,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工作作为城市基层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制定推进计划,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人才的发掘、培养、使用和激励。要落实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配套政策措施,逐步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此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全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制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涉及领域广,范围大。要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市、区(市、县)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工作有序、高效、公平、规范开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
1.市及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市及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生、城管、政法等部门,依据其法定职责配合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工作。承担牵头任务的部门负责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实施方案,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和项目评价、考核,制定相关项目服务标准;对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3.市及各区(市、县)监察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购买社会组织及社区服务的资金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4.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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