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盘水府办发〔2015〕1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发〔2015〕1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资源,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先行实施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再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
(二)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权责明确原则。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相关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公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创造条件。
(四)鼓励创新原则。改革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构建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五)注重绩效原则。强化绩效理念,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购买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目录。
第五章购买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临时事项,可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标准和要求等信息。
第十三条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也可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或凭单等形式购买服务;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第十四条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行为。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合同方式,签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不超过三年)、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购买主体应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购买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既有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规划总体思路,起草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办法及编制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人员,严控行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规模。
(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四)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研究制定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购买主体要及时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绩效评价标准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