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推进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促进社会文艺团队繁荣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盘水府办函〔2016〕8号
颁布日期:2016-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推进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促进社会文艺团队繁荣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6〕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推进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促进社会文艺团队繁荣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推进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促进社会文艺团队繁荣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推进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促进社会文艺团队繁荣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5〕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既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办法以为基层提供文艺服务为重点,着眼开放文化市场、激发社会活力,拓宽公共文化演出产品供给渠道、提高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质量,转变财政投入支持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方式,推动我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基层文化市场,丰富城乡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逐步构建公益性、均衡性、公平性、便利性的文艺演出服务体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明确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根据服务覆盖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购买服务数量,注重向基层社区、农村贫困地区和特殊人群倾斜。

第六条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着重培育社会化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力量,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多元供给分级购买,面向市内外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企业购买,着力提高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质量。

第七条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模式。收集群众喜欢的节目和节目形式的需求,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第八条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控。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购买主体

第九条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市、县(特区、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

第四章承接主体

第十条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文艺演出服务能力并依法取得演出资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五章购买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面向社会购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显著成就,宣传推广中国凉都城市品牌和地域特色鲜明的,激励各行各业干事创业激情的公益性文艺演出,主要按以下四种方式进行购买。

(一)全年整体购买。根据各地需要,购买全年公益性演出任务。

(二)单场整台购买。经市县政府批准,对有特殊演出需求的单场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

(三)单个节目购买。购买主体可向承接主体购买单个节目。优先购买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剧(节)目;重点购买体现本地区优秀传统文化的剧(节)目,或利于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的剧(节)目;鼓励购买时代性鲜明的新创编、改编剧(节)目;灵活购买反应六盘水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及地区文化发展的剧(节)目;选择购买群众自编自导自演、贴近生活、喜闻乐见的剧(节)目。

(四)定采节目购买。因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强烈的专题性、指向性演出节目,购买主体可向一个或多个承接主体分散购买符合主题要求的剧(节)目,或委托承接主体按主题内容创作该剧(节)目。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的文艺演出是面向基层普通群众服务的公益性演出,严禁购买以下演出或节目:

(一)豪华铺张、奢华浪费的文艺演出。

(二)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艺演出或节目。

(三)庸俗低俗媚俗类文艺演出或节目。

(四)有偿邀请知名演员参加的文艺演出。

第六章购买程序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的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的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同步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确定采购方式。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三)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的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的合同,明确购买的内容、标的、数量、要求、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应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合同实施验收。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对购买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年度部门预算或文化发展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文化部门牵头,财政、民政、工商、审计、公安、城管、供电等部门协同的保障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

(一)文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办法、工作方案、监督管理方案等,规范有序开展好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的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民政、工商管理等部门负责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行为纳入年检、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五)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承接主体提交的演出安全方案,维护演出现场秩序,确保演出安全。

(六)城管部门负责对在公共场地的演出提供场地服务,指导各承接主体规范有序使用场地,保护公共场地设施。

(七)供电部门负责对演出提供供电保障,配合承接主体开展电器设备安全检查和保电等工作。

第九章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特区、区)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制定绩效评价机制,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演出质量、演出效果、群众反响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逐步将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政府购买公益性演出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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