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板溪挂治白市水电站库区稻谷折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板溪挂治白市水电站库区稻谷折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东南府办发〔2012〕246号

天柱县、锦屏县、黎平县、剑河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三板溪水电站移民补偿有关问题的复函》(黔府办函〔2007〕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挂治水电站移民补偿有关问题的复函》(黔府办函〔2007〕4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水江白市水电站贵州部分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复函》(黔府办函〔2011〕62号)文件精神,州物价局对三板溪、挂治、白市库区涉及的剑河、锦屏、黎平、天柱四县2012年稻谷(中糁稻)市场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查,并结合四县物价部门提供的2012年市场销售价格,提出2012年剑河、锦屏、黎平、天柱四县稻谷收购价格为2.71元/公斤。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2012年三板溪、挂治和白市水电站库区稻谷折价补偿单价按每公斤2.71元的标准执行。请各县按有关程序,及时认真做好库区长期补偿移民的稻谷折价补偿兑现工作,确保库区社会稳定。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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