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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板溪挂治水电站库区稻谷折价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板溪挂治水电站库区稻谷折价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剑河、锦屏、黎平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三板溪水电站移民补偿有关问题的复函》(黔府办函[2007]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挂治水电站移民补偿有关问题的复函》(黔府办函〔2007〕48号)文件精神,州物价局对三板溪库区涉及的剑河、锦屏、黎平三县2010年稻谷(中籼稻)市场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查,并结合三县物价部门提供的2010年稻谷市场销售价格,提出2010年剑河、锦屏、黎平县稻谷平均收购价格为2.20元/公斤。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2010年三板溪和挂治水电站库区稻谷折价补偿单价按每公斤2.20元的标准执行。请各县按有关程序,及时认真做好库区长期补偿移民的稻谷折价补偿兑现工作,确保库区社会稳定。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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