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55号
颁布日期:2010-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日

黔东南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黔安监办〔2010〕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隐患排查排除治理为重点,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一要与矿产资源整合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为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为,建立法制秩序的过程;二要与矿产经营秩序整顿、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三要与加强企业装备、管理、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遵纪守法、持继改进的自我约束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专项整治,促进非煤矿山矿产资源整合,矿山开发布局合理,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

(二)2010年底前全州非煤地下矿山全部实现机械通风,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制度;提升运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露天采石场做到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和机械铲装作业。

(三)推进资源整合,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2012年底前已颁证的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20%以上(附件2),全州非煤矿山总量控制在500座左右。

(四)2012年底前全州非煤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附件3)。

(五)2010年11月底前完成国家五部委、省政府挂牌治理的52座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

州政府建立黔东南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1),负责指导督促全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由州安全监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工商局、凯里供电局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州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安全监管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治理,经整治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和提请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及时抄送公安、国土、工商、电力等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大隐患的治理资金,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并将核准或备案情况抄送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给予支持。严格非煤矿山企业技改工程的立项备案核准手续。督促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或实施兼并破产工作中,落实存在重大隐患非煤矿山企业的治理或关闭工作,将立项核准情况抄送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的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审批民爆物品。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整改给予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农民工培训中,将安全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负责对整合矿区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筹规划,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支持鼓励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县城年采石量在8万吨以下、乡镇年采石量在3万吨以下、偏远地区年采石量在1万吨以下的以盈利为目的露天采石场不予办理和延续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查处超层越界采矿违法行为。将取缔关闭和查处超层越界的情况抄送安全监管部门。对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同时抄告安监、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环境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环境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非煤矿山企业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整治超标排污、生态破坏及次生环境灾害问题。

工商部门负责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法定登记注册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对告知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注(吊)销营业执照。

供电部门负责督促电力供应单位做好电力供应的管理工作,不向非法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供电,对告知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切断电源,拆除相关设施设备。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上下联动、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比照本方案执行。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及资源整合工作。加大对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矿业秩序的整顿力度,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等非法开采行为;取缔无证开采,严防死灰复燃;对矿业权设置不合理,超层越界的矿山要加大整合力度,优化矿山结构,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二)加大对非煤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验收,是否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三)整治重点:

1.是否证照齐全,是否依法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是否乱采滥挖和超层越界,是否按设计建设或开采,是否超标排污等。

2.重点整治矿种:重晶石、金矿、铅锌矿、砂石、铝土矿、锑矿、锰矿。

3.尾矿库隐患治理及整治按《黔东南州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执行。

4.地下矿山:矿井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可靠,避灾线路是否清晰;提升系统是否定期检测检验;是否形成机械通风系统,风质是否符合要求;地表水灾、井下水害、火灾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顶板边帮是否稳固,采空区管理是否到位,地压监测措施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入井考勤制度是否落实;爆破作业、爆炸物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防“三违”、“三超”管理是否严格;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救援物资是否配备,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等。

5.露天矿山:是否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和机械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作业;爆破作业、爆炸物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防“三违”、“三超”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是否配备,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等。

6.尾矿库:是否进行正规设计,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完成安全控制区域划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是否配备,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等。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依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矿山;深入、持久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2.大力推动资源整合,促进规模开采;鼓励重组联合,即:大矿并小矿、好矿并差矿、强矿并弱矿,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3.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彻底解决企业不按设计施工,不按设计开采;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培训滞后、“三违”严重和基础管理薄弱、专业管理不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改变办矿门槛低、工艺技术设备落后、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状况;提倡和推动好带差、大带小、强带弱,搞好分级分类监管。

(五)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一是对取证后放松安全管理、对隐患未整改的非煤矿山,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对在建和探矿的非煤矿山,督促企业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违规建设,严禁以掘代采、以探代采等违规作业。三是对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督促企业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四是对大采空区以及残矿回收的矿山,督促企业做好监测监控、防范措施的落实和预案的演练。

五、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三年时间(2010-2012年)完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整治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并将整治方案于5月15日前报州安委会办公室。

(一)部署落实及隐患排查治理阶段(2010年)

1.2010年,非煤矿山2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地下矿山全部形成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露天采石场做到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和机械铲装作业,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10%以上。

2.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辖区内非煤矿山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档案,并将基本情况于2010年5月底前报州安委会办公室。

3.非煤矿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州、县(市、区)专项整治方案中的内容进行排查,并将隐患排查情况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企业要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治理期限和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于2010年6月底前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州安委会办公室。

4.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检查指导和服务,督促企业按照《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要求,推进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治理提高阶段(2011年)

1.2011年,非煤矿山6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5%以上。

2.各地和非煤矿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继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

3.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违”“三超”现象严重的非煤矿山,一律挂牌督办,停产整改。隐患未消除前,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项目,要督促整改单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2年)

1.2012年,非煤矿山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5%以上。

2.继续做好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及问题突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进行重点整治。

3.2012年8月至9月,各县(市、区)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于10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州安委会办公室。

4.2012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州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州人民政府、省安委办。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非煤矿山是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州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州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严重,要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一是在露天矿山继续推广中深孔爆破、液压锤二次破碎等技术;二是爆破作业要淘汰导火索、火雷管,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三是加强水患矿山帷幕注浆技术和大采空区矿山地压监测监控技术的应用。

(三)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要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环境安全、矿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业主、从业人员对人身安全、环境生态的法律意识、保护意识,普及安全、环保及生态保护基本知识,提高防范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及时总结推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用先进典型引导和推动本地区非煤矿山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矿山各个生产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消除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五)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执法装备、设备,改善安全执法条件,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附件:

1.州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

2.全州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数量表

3.全州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实施进度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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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