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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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1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黔东南州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8〕3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省安委会印发的《贵州省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黔安〔2009〕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安全生产年”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落实治理责任,深化专项整治,夯实监管基础,提升保障能力,促进我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今年全州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63个(关闭数量计划见附表),总量在2008年基础上减少9.3%。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州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单位:州安委办。
成员单位:州安监局、州经贸委、州公安局、州国土局、州监察局、州工商局、凯里供电局。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安监局,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职责: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改等行政处罚指令,对整合以及技改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依法组织审查,并组织对整合矿山及技改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经贸部门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运行管理规划,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
3.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收缴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或技术改造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合法手续,依法审批民用爆炸物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控制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勘查、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5.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营业执照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经营活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7.供电部门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的电力设施,查处向非法生产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供电行为。
三、整顿和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对象:
1.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3.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二)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4.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5.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四、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关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含尾矿库)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实施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整顿关闭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安全许可延期换证工作。要以安全许可证延期换发工作为契机,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安全许可行政手段,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和隐患治理不彻底的不予换证;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二)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安全监管。尤其要强化对已取得合法证照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地下矿山继续强制推行机械通风,露天矿山积极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对安全管理滑坡、未按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开采作业的,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防止反弹,提高整治效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和证照不全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监管和隐患排查排除。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排除,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监管和排查排除工作的重点,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确保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狠抓落实。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按照《2009年黔东南州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切实完成关闭工作硬指标。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互通信息、落实工作职责,按时限要求完成关闭任务。州安委会将把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重点考核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二)明确整改内容,确定整改期限,加强监督检查。被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及停产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增加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对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山颁发证照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确保我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台阶。
附件:2009年全州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关闭数量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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