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16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1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全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州产品质量水平。现结合我州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近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州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必须看到,我州一些企业生产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稳定性、可靠性不高、产品质量事故时有发生;部分传统产业层次不高,标准偏低;一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少数企业缺乏诚信,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手段,严格市场准入。同时,加强对准入企业的后续监管。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及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全面加强食品监管。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强化食品小作坊监管,促进小作坊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的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
(三)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四)严格市场退出制度。认真落实企业产品召回有关规定,督促生产企业、销售者主动召回、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做好相关补救措施;依法实施强制召回,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确保强制召回工作落到实处。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坚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落实区域打假责任,对区域性、行业性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治。依法打击并坚决取缔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禁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等行为。对经销者在经营活动中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加强质量标志和商标的管理,打击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质量标志和商标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制假售假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对潜在质量风险的评估,建立和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件。
(七)加快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记录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质量信用电子档案,逐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质量信用制度,并逐步将其纳入全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要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防假辨假能力;建立健全质量投诉举报制度,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依法保护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八)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具体困难。建立稳定长期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机制,将产品质量和食品监管安全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九)强化质量安全技术基础。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化基础工作,完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重视民生计量和能源计量。规范认证认可行为,推进安全卫生、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促进企业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等体系认证,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基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测能力;鼓励中小企业联合建立检测实验室。
(十)切实落实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管理理念,要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商业企业要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对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要主动下架。
三、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十一)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面质量意识。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先进的质量理念和先进典型。揭露、曝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十二)强化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依照国务院职能职责分工,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实行监管。各监管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汇报质量安全工作,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巡查力度,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产品要制定抽检计划,加大抽检频次,并及时将抽检质量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权利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充实基层一线监管力量,加强一线监管工作,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十三)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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