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函〔2015〕176号
颁布日期:2015-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州府办函〔2015〕1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情况》第29期以题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我省部份地方发展微型企业工作进展缓慢有关情况的通报》对全省各地截止9月20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进度情况进行了通报,我州仍有部分县(市、试验区)的进度未达到要求,直接影响全省、全州微型企业发展的整体进度。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通报要求和省、州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推进我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确保年度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领导有力,权责明晰、分工明确、运行高效。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地制定的方案、机制、措施在10月28日前报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工商局)。

二、进一步强化措施,全面落实目标任务

(一)强化宣传。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扶持微型企业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3个15万元”政策特别是财政补助资金从5万元到4.5万元的变化。要加大在各类媒体上的宣传频次。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月报送一期以上工作信息到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工商局)。

(二)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特别是进度落后的要对任务和责任进行再分解、再细化、再落实,推行“时间倒排、任务倒逼、责任倒追”制度,盯住人、盯住进度、盯住结果,千方百计把扶持速度拉起来,把延缓的进度抢回来,把差距缺口补上来。特别是要按照“事有人干、责有人担”要求,推进目标任务。

(三)强化财政补助资金保障。要严格按照州、县两级财政1︰2的分担比例落实,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工作进度及时足额兑付。按照微型企业年度扶持计划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完善财政补助资金的预拨配套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配套资金的审核拨付,及时兑现财政补助资金,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置换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试验区)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预拨、结算和拨付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指导监督各县(市、试验区)执行情况报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工商局)。

三、进一步规范微型企业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黔工商微〔2013〕121号)、《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税收奖励操作办法》(黔西南微企办通〔2013〕3号)、《关于创新扶持方式推动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微企办通﹝2015﹞12号)、《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微企办通﹝2015﹞15号)和黔微企通〔2015〕2号及黔微企办通〔2015〕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扶持发展微企工作。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微型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信用信息数据档案制度的指导意见》(黔工商办〔2012〕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和跟踪问责

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查,对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工作进度缓慢,未能及时兑现财政补助资金,造成州政府领导被省政府领导约谈扣分的,由州政府对应进行跟踪问责。

五、进一步创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方式

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政策组合效应,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有效用好财政资金,利用妇女创业、小额就业货款等财政补助贴息和“黔微货”优惠利率信用货款等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微型企业。各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办公室加强与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要采取更多支持创业创新的举措,加大创业基地建设力度,吸引更多微型企业在本地注册发展,形成集群效应。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办证、办照、收费、审批等改革措施的落实,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微型企业发展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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