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烤烟耕作机械补贴工作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烤烟耕作机械补贴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09〕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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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烤烟耕作机械补贴工作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62号
各种烟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州烤烟产业,培植烟税来源,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州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推进烟叶生产机械化进程,全面完成烤烟规划种植任务,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做好烤烟耕作机械补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烟机补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种烟县(市)政府及烟草、农机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烟机补贴工作,是党和政府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烟草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把这一支农惠农政策,当作做好“三农”工作的政治任务来执行,切实搞好烟机补贴实施工作。
二、实施烟机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经烟草部门规划认可的烤烟种植区为补贴区域。补贴对象为烟农、烤烟生产专业合作组织、烟草农机专业服务队。不属于烟草农机补贴对象的不享受烟机补贴。补贴机具按照贵州省农机局当年公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选择。
三、补贴标准
补贴区域内,符合烟草农机补贴的对象,购置烤烟耕作机械的分别由农机部门按国家政策补贴机价的38%,烟草部门按机价补贴30%。县市财政安排有专项资金的,由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可实施累加补贴。
四、补贴审批程序
实施烟机补贴的县(市)、乡(镇),要在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购机补贴政策、纪律,做好对补贴对象、补贴机械、补贴标准的审查工作,并对符合补贴条件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购机补贴手续。补贴档案按照农机部门、烟草部门的要求建立,同时报经乡镇烟叶站,县(市)农机、烟草、财政部门审核,分别送上级农机、烟草部门审核报账。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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