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 文号:遵府发〔201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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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遵府发〔2011〕1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以杜绝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余所有矿山和尾矿库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内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安全条件的,必须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
——所有持证非煤矿露天矿山应当实行自上而下分层或台阶式开采,并实行机械二次破碎、机械铲装技术和装备的应用。
——非煤矿地下矿山应当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
——新建尾矿(渣)库以及已按要求建设完毕的三等以上尾矿库应当安装全过程视频在线安全监控系统。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培训内容后,才能上岗作业。
——2011年,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必须控制在7人以内,千方百计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止一般事故,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即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瓦斯监控联网、水害治理、顶板防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安全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地下矿山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井下带班领导应当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有权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四)强化企业安全专业管理。地下矿山应当采取措施,不断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露天矿山要不断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尾矿库要不断加强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管理。
(五)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奖惩制度,依法查处“三违”和“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应当进行登记,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七)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2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2011年1月1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
(八)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推行班组风险预控,建立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一)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对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地下矿山要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新建尾矿(渣)库以及已按要求建设完毕的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逾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大力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等技术(工艺)装备。
(二)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咨询服务。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原则上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签定救护协议。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尾矿库垮坝、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安监、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出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预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四、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一)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打击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击非煤矿山领域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体制机制。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三)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建设工期内因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试生产(运行)情况报告,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五)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提高非煤矿山安全准入门槛。从非煤矿山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投产等环节上依法实施综合监管。各县、区(市)要建立完善以安监、规划、国土、公安、水利、环保、林业等单位为成员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新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依法不予批准:
1.超过各县、区(市)总控制数的;
2.低于有关最低生产规模规定的;
3.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
4.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未严格按照“遵府办发〔2008〕149”3KM及其以上的;
5.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6.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
7.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8.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六)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七)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的监督检查,研究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税前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五、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
(一)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安全发展。县级政府要组织安监、工业、发改、国土、建设、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之中。非煤矿山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之中。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强制淘汰以下技术、工艺和设备,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1.露天矿山。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
2.地下矿山。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
六、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作风,提高督查、检查效率。根据“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工作要求,深入县、区(市)服务企业,健全非煤矿山监督检查服务体系。
(二)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安全投入、大型采空区和塌陷区治理、尾矿库治理等纳入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三)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激励政策。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激励政策,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没有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延期换证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要求规定,严格对事故矿山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对打击违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对瞒报事故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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