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1〕19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1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春节将至,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又称“天灯”、“文灯”、“心愿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工作
“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到风速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灯罩,一旦飘落到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草地、林地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增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坚决禁止燃放“孔明灯”,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各单位(特别是电视台)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广大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二、各负其责,做好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各项工作
(一)公安、工商、消防、安监等部门要互相配合,迅速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检查,严厉打击燃放“孔明灯”行为。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消防、服务业等部门要对全市所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室外存在大量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的部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整治,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教育、林业、卫生、建设等部门要对所管理的学校、林场、医院、广场、公园等场所加强监管,主动做好教育宣传、劝阻制止等工作,发现有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立即向公安等部门举报。
(四)供电、通信等部门要加强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电力、通信设施上的“孔明灯”,避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五)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