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张家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6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综合协调机构
2.3技术支撑队伍
2.4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2.5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6指挥关系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
3.2预防工作
3.3预警与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应急响应程序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4指挥与协调
4.5处理措施
4.6应急监测
4.7信息发布
4.8安全防护
4.9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5.2损害评估
5.3调查处理
5.4善后处置
5.5保险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人力资源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与技术保障
6.5应急能力评价
6.6宣传、培训及演练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首都北京的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张家口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1.5.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张家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是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综合协调机构、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综合协调机构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技术支撑队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
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2.2综合协调机构
2.2.1张家口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张家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是市本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机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北京铁路局张家口铁路段、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张家口军分区、武警张家口市支队、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本市行政区较大以上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加跨县级行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与处置;
(2)负责向省政府应急办和环保厅报告事件情况,对超出张家口市应对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向上级请求支援;
(3)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下设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拟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调查了解事件的原因、污染源性质及事件发展过程,决定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5)组织制定(修订)《张家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意识;
(2)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具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审定隐患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工作;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
(4)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5)实施全天候突发环境事件的12369接警;
(6)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
(7)负责环境风险源资料档案的建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库的建立,专家成员档案的管理;
(8)完成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张家口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组织协调县(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损害的评估、恢复与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
市委宣传部负责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的对外联络沟通,指导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的治安、保卫、消防、道路交通管制、边防管理等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
北京铁路局张家口铁路段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跨流域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县(区)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市文广新局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评估工作。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张家口军分区负责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社会秩序;必要时协调防化部队和相关专家参与应急救援。
武警张家口市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和治安维护工作,负责现场警戒,做好人员的疏散和伤员的搜救工作,对现场作业产生严重障碍或严重破坏的障碍物,必要时采取军事措施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市消防支队参与现场抢险、排险和受害人员的抢救工作,协助控制污染源;同时在实施救援过程中,应避免引发次生的环境污染事件。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北京铁路局张家口铁路段、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公共信息通报市环护局,市环护局应当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3技术支撑队伍
2.3.1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环境应急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3.2应急监测队伍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张家口市环境监测站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3.3损害评估机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4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依托武警张家口市支队、市消防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重点企业等组建张家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5县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
2.6指挥关系
发生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及毗邻地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3.2预防工作
3.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3.2.2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
(5)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3.4.4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等。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县(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或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I级响应由国家突发环境事件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省各级政府及其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环境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Ⅱ级响应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指挥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省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Ⅲ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环境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Ⅳ级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按照县(区)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和县(区)政府统一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在进行Ⅲ级响应时,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本预案;
(2)开通与事发地各县(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指导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突发环境事件的Ⅳ级响应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4.3.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4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要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县(区)环保部门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4.4指挥与协调
4.4.1指挥与协调机制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时参考;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4.2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现场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灾害天气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环境应急现场处置救援工作,组织营救和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天气影响发生环境污染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因灾害天气伤亡的人员,查明造成环境污染安全隐患,及时控制环境污染,指挥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6应急监测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机构及其他部门的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以后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信息发布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地区的事件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
涉及军队的事件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的新闻信息由相关单位审核后发布。
县(区)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8安全防护
4.8.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8.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核查后,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报相关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1)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上报事件发生地县、市政府,复杂情况可酌情延期;
(2)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三是现场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委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支持县(区)环保部门或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
5.3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环保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善后处置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5保险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的配备,储备应急物资,构建环境应急处置决策支持平台,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足额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环境应急工作的开展。
6.2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各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设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专兼职应急力量,并定期组织本辖区内环境风险企业(单位)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培训,以提高县(区)政府和企业(单位)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形成由市、县(区)和企业组成的三级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6.3物资保障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市、县(区)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张家口市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县(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6.4通信与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联络畅通。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6.5应急能力评价
建立对县(区)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建立与执行、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情况,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政府负责对县(区)政府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6.6.1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6.2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6.3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参与由市环保局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由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管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批准为烈士。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向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降低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损失所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制定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制发的《张家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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