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鹤政〔201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日
鹤壁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约见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问责告诫谈话。
第三条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鹤及市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也可直接对有关乡镇及市属以下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第四条安全生产约谈由市政府安委会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约谈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监察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等组成,也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约谈条件
约谈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约谈。
(一)对所在辖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
(二)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未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六条安全生产约谈的主要程序
(一)市政府安委会向被约谈单位发出《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明确约谈时间、约谈地点、被约谈人、约谈事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约谈会议,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安全生产约谈事项的情况报告,向被约谈人进行提问,对被约谈人及约谈事项提出相关要求和建议。
(三)形成《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纪要》,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通报组织、纪检等部门,发被约谈单位。
(四)被约谈单位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自约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会。
第七条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约谈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公开承诺;
(二)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及有关责任人一年内的评优、评先资格;
(四)建议有关部门撤免相关责任人,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纪要》明确事项整改不力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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