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鹤政〔201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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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鹤政〔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实施好文化强市战略,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中共鹤壁市委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政策。
一、努力加大文化建设财政投入
(一)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确保公共财政每年对文化建设投入增幅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二)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
(三)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县区也要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文化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四)加大对哲学社会科学投入,通过财政直接投入和接受捐赠等方式,“十二五”末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达到50万元。
(五)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中关于“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征收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六)研究建立文化消费政府补贴机制,提高文化消费在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七)设置乡镇文化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配备工作人员,按标准核定各项经费。
(八)建立政府文化招标采购制度。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大型文化活动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制订奖励办法,对在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绩、重要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加大财政补贴,减免各项费用。对新办文化企业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奖励政策,列为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对象。对文化创新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项目,免收我市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全面落实文化建设经济优惠政策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文化发展政策。根据我市实际,制订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措施。
(十二)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转企改制文化单位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不减,继续拨付。
(十三)土地支持政策
1.保障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文化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依法简化用地审批程序。
2.外来投资、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公益性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部分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收益转入鹤壁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3.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
4.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文化产业。
5.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对原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改制有关规定处置,所得收益转入鹤壁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原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6.在旧城改造中,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住宅小区、各类园区规划建设中,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应优先保障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供应。
7.国有文化单位采取“退二进三”、易地搬迁改造和开发性建设公益文化设施等方式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十四)税收支持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9号、31号、34号、92号、105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列入鼓励类企业目录的文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政策。文化企业享受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2.落实增值税政策。对于文化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凭合法的抵扣凭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文化企业销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经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3.落实所得税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文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支出,用于国家规定的公益事业,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文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五)工商支持政策
1.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2.允许文化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文化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文化有限公司(特殊规定除外)注册资本可降到3万元人民币。投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允许具有3个以上连锁经营门店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连锁经营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
5.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实行规模化经营。放宽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即可组建文化企业集团。
(十六)招商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文化产业项目库,重点抓好优势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对文化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鹤壁市招商引资有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十七)创业人才政策
1.支持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文化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各种形式在我市创办文化企业、从事文化成果转化。
2.鼓励研究机构、事业单位文化类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到文化企业挂职和利用业余时间到文化企业兼职。挂职和兼职不影响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十八)文化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优先保障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按照文化产业园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改造方案,有步骤地推进村庄整合,节约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落实国家和省配套优惠政策,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凡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化产业园区,比照享受同级产业集聚区的优惠政策。文化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要进行环评,环评要简化程序,市内环评机构收费按国家、省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三分之一收取。环评审批不收取任何行政性费用。
(十九)新兴文化产业支持政策
数字广播影视、电子出版、动漫制作、软件开发应用等高新技术类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优先申请使用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三、积极拓宽文化发展投融资渠道
(二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文化企业信用担保和文化类无形资产评估、质押和交易制度,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放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担保服务。
(二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二十二)设立鹤壁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搭建专业文化投融资平台,提高文化资产运行质量和效益。
(二十三)研究出台社会资金捐赠支持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建立社会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项目库和资金专户,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使用。
(二十四)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文化建设,在投资核准、信用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申请资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本文若干政策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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