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汴政办[2014]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5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现有禁燃区继续保留

2004年我市划定的禁燃区范围是:西护城堤以东、夷山大街以西、东京大道以南、陇海铁路以北形成的合围区域,继续保留。

(二)2014年禁燃区范围

在市区现有禁燃区的基础上进行扩大调整。具体范围为:十三大街以东、黄河大街以西、东京大道以南、宋城路—七大街—魏都路以北形成的合围区域。

(三)2015年禁燃区范围

在2014年划定禁燃区的基础上,增加市区北部区域,新增范围为:一大街以东、花园路以西、复兴大道以南、大梁路—西门大街—西大街—东大街—曹门大街—新曹路以北形成的合围区域。

(四)2017年禁燃区范围

市区建成区全部划成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二)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

(三)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具体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设施除外)。

(二)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

(三)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限期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四、保障措施

(一)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制定禁燃区建设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各区政府要将禁燃区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宣传动员和检查监控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规定的行为,对超出限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没收。

(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管、环保、工商、质量监督、规划、农林、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四)热力、燃气、电力等集中供热、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热力和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五)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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