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洛政〔200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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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确保我市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
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强化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意识,全面推动“中国(洛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的“2009年企业服务年”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加速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需求,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权利人和当事人提供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共服务,帮助其更好地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高我市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与职责
(一)对我市的“维权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实行整合,协同开展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7号付1号悦丰广场3—1506、1510室(联系人:陈志敏,电话:0379—63357786)。
(二)“维权援助中心”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指导我市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进行举报和诉讼。
(三)“维权援助中心”接收单位或个人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的举报或投诉,同时接收其他部门转送的举报或投诉案件;接到举报或投诉的案件后,“维权援助中心”应及时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转送,必要时向维权人实施维权援助,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和结果;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的案件,在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应通过“维权援助中心”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和结果。
(四)在各县(市、区)科技局和有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需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和部门,应向洛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批复并统一授权挂牌,名称为:“中国(洛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某某工作站”。
四、维权援助内容
维权援助分为经济援助和智力援助两种方式,其中以智力援助为主。维权援助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专利、商标(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的申请授权程序、纠纷处理与诉讼的服务。
(二)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参考意见。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我市企业或个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
(四)协调有关机构研究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的解决方案。
(五)对疑难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进行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预警服务。
(七)为大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五、维权援助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我市公民与法人。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我市公民、法人和组织。
六、维权援助程序
(一)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凡符合本中心规定援助条件的均可提出维权援助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维权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也可以通过设立的工作站提出援助申请。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3.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4.“维权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维权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对维权援助申请作出是否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作出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书面决定,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维权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洛阳市知识产权局申请重新审议。
七、工作机制
“维权援助中心”(含工作站)应通过组织协调有关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与专家,依照规定开展工作。对受理的侵权判定、论证分析和代理服务等工作,“维权援助中心”应组织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的专业人员承担。
“维权援助中心”(含工作站)要建立维权援助合作单位库和专家库,合作单位名单和专家名单统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合作单位与专家名单采取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方式进行确定与调整。
“维权援助中心”(含工作站)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工作经费和人员数量等条件,确定维权援助的规模,确保维权援助的质量与水平。
八、监督管理
“维权援助中心”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维权援助工作的统筹安排、部署和年度考核。各工作站开展的业务接受“维权援助中心”的委托和领导。“维权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培训后上岗,各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训后上岗。
“维权援助中心”要建立健全维权援助档案,对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要积极防范骗取援助资金事件的发生,对弄虚作假、骗取援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国家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电话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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