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3〕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2013—2015年)

为切实做好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综合措施,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辖区内至少20%的矿山完成关闭工作。通过整顿关闭,基本改变我市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依法得到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杜绝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二、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依法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建设活动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超期三个月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7.通过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获得采矿许可证、探矿证、安全许可证的;

8.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3.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

4.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5.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6.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底前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7.三等以上尾矿库及四等运行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8.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在2013年年底前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9.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限期整改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安全环保条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植被破坏严重,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规定的有关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进行整合,对未整合且不具备单独保留条件的矿山于2015年底前予以关闭;

3.不符合矿山产业政策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4.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5.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6.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7.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省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相关证照的延续办理

1.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予延期换证,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进行整合,对未整合且不具备单独保留条件的矿山予以关闭。本方案实施后,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安全手续申办。

2.不符合规定的有关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予延期换证,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进行整合。本方案实施之前,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审查通过且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本方案实施之后,安监部门不再受理此类企业安全手续申办。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按照河南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执行。

三、整顿关闭进度程序和标准

(一)整顿关闭进度

各县(市、区)要按照关闭总量不低于辖区内矿山总量20%的目标要求,三年内每年分别完成关闭任务的20%、50%和30%,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关闭任务。

(二)整顿关闭程序

矿山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矿山实施关闭前,县级政府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整顿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全监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工商局和洛阳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洛阳市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同时指派一名正科级干部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联络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政府是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按照整顿关闭重点,对各有关单位提请的整顿关闭名单予以确定,依法实施关闭。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负责整顿关闭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经限期停产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的矿山,经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具有探矿证的探矿企业以采代探,未按照批复的探矿设计安全专篇实施探矿的,会同国土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矿山,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省矿山产业政策;对全市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的矿山企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存在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矿山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工信部门提请县级政府对其落后生产设施实施淘汰,对拒不执行淘汰要求的提请县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5.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顿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6.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关闭矿山配套财政政策,将整顿关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顿关闭专项资金,支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7.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采矿山,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确定关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非法采矿,拒不执行监管整改指令、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未取得探矿权证擅自探矿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坑探工程,以采代探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采矿许可证、探矿权证;监督做好已关闭矿山的土地复垦工作。

8.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存在环境隐患的矿山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治理,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9.水务部门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0.林业部门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的恢复治理工作。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通过项目环评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12.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对其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等。

(三)工作制度

1.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一次矿山整顿关闭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下步工作措施。

2.实行联合执法制度。对公告需要关闭而未按时关闭到位的矿山,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现场督促相关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矿山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结合实际认真制定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逐年分解任务指标,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整顿关闭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整顿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关闭矿山名单。各县(市、区)总体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13年度工作计划和关闭矿山名单于7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14年度、2015年度工作计划和关闭矿山名单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洛阳日报》进行公告。

(二)整顿关闭。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关闭计划的矿山,由相关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

(三)检查验收。矿山关闭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山逐一进行验收,每年11月底前,将本辖区的年度整顿关闭工作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

(四)总结提高。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认真抓好整顿关闭回头看工作,严防反弹,确保整顿关闭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要加大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有效开展。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协调推进本辖区矿山企业的整顿关闭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照整顿关闭标准和程序,严格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工作措施,确保矿山按要求关闭到位。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逐步形成矿山关闭退出工作的新机制。市政府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市安委会18个督察组要把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列入督导范围进行重点督导,对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

(四)严格问责,确保稳定。对干扰整顿关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凡整顿关闭工作中发现有参股入股、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等现象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整顿关闭中,该整改未整改、该取缔未取缔、该关闭未关闭以及履职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发现1处应关闭而未关闭的,对乡(镇)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现2处的,对乡(镇)长进行效能告诫,对主管县长诫勉谈话。对整顿关闭工作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矿山整顿关闭统计报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及政府关闭公告文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光63910208

电子邮箱:sajj_[email protected]

附件:1.洛阳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2.河南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3.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信息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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