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平政办〔201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日

平顶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

工作方案

(2012-2015年)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到2015年底,关闭矿山20座以上,基本改变我市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二、矿山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证照不全、以采代建、越界开采、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等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三)列入资源整合规划,需整合关闭的矿山。

(四)尾矿库已停上使用,依法履行闭库程序。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

(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

三、整顿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整顿关闭程序

矿山整顿关闭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整顿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为切实做好平顶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市政府平顶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职责分工

1.县(市、区)政府是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整顿关闭重点,确定整顿关闭矿山名单,依法实施关闭。

2.安监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矿山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矿山企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对使用国家或我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5.公安部门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6.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整顿关闭矿山配套财政政策,将整顿关闭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顿关闭专项资金,支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采矿山,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确定关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8.环保部门负责对存在环境隐患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成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9.水利部门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0.林业部门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11.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12.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逐年分解任务指标,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矿山全面摸底排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关闭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要于2013年4月15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关闭名单要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整顿关闭。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

(三)检查验收。整顿关闭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顿关闭标准,对整顿关闭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每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将本地的年度整顿关闭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重点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迫切要求。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整顿关闭的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狠抓落实。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标准,提高门槛。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严格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市场安全准入门槛,要完善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机制,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严格安全生产条件。

(四)严格问责,确保稳定。整顿关闭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严格执法。对于干扰关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凡整顿关闭中发现有参股入股、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等现象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中,该取缔未取缔、该关闭未关闭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整治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

(五)总结经验,提高成效。各有关县(市、区)要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解决整顿关闭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顿关闭回头看工作,严防反弹,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效。各级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及政府公告文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丽伟电话:221862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平顶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成员

及联络员名单

2.2012—2015年平顶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3.县(市、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信息季报表

附件1

平顶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

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组长:王宏景(副市长)

副组长:杨天成(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法林(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李锡营(市安监局副局长)

史长现(市发改委党组书记)

王志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毛卫东(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得川(市财政局正县级调研员)

郑世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丁军(市环保局副长)

王保贵(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文生(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守栋(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军(平顶山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联络员:陈胜斌(市安监局监管一科科长)

陨爱国(市发改委工业科科长)

祁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科科长)

宗建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书记)

王进英(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李保民(市国土资源局稽查大队队长)

龚京军(市环保局监察支队队长)

赵全义(市水利局副科长)

范平(市工商局监管科科长)

赵新闯(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张有明(平顶山供电公司营销部经理)

附件2

2012—2015年平顶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县(市、区)

合计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舞钢市

2

2

鲁山县

5

3

2

宝丰县

3

2

1

郏县

8

8

叶县

2

1

1

石龙区

新华区

卫东区

湛河区

高新区

新城区

总计

20

8

6

6

单位:个

附件3

县(市、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信息季报表

(年第季度)

填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序号

矿山名称

矿山类型(地下开采、露天开采、尾矿库)

矿山性质(合法企业或非法企业)

关闭文件及文件号、公告媒体及时间

备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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