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11〕81号
颁布日期:2011-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濮政办〔201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1〕10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薄弱环节也在基层。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于从根本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现代畜牧产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市畜牧业发展势头良好,畜产品外销区域广、规模大。同时,由于我市地处豫鲁冀三省交界处,交通运输四通八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高、难度大、任务重。目前,我市仅清丰、南乐两县保留有乡级动物防疫机构,其他县(区)没有保留或建立相应机构。因此,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辖区内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二、科学设置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各县(区)在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坚持“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建立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机构设置合理、防检队伍精干、监督管理有力的乡站或区域性中心站,作为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承担管理区内动物免疫的监督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疫情报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畜牧业生产等政府公益性职能。要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乡站各类建设项目,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提供充足的办公条件,切实满足乡站工作需要。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素质。

三、扎实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二)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市政府负责全市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监管督查;市直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抓好督导;各县(区)政府负责所辖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并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保障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按要求完成乡站或区域性中心站的建设任务。

(三)加强保障。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对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投入的长效机制,改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条件,切实提高基层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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