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政〔201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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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秩序,加快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快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整体防御事故能力,进一步控制较大生产性伤亡事故,遏制重大生产性伤亡事故,力争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一)必须证照齐全,具备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积极采用安全、先进、实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必须配置矿长,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必须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矿山新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建立矿山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卡》,编制《矿山职工安全手册》,做到人手一卡一册。注重加强基层班组的安全教育,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学习,提高安全技能;每月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增强防范意识;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隐患、互帮互学活动,提升安全素质。
(四)非煤矿山企业(含取得采矿权、探矿权的企业)必须对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队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做到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统一考核,保证施工作业安全和施工工程质量,严禁以包代管,严禁以协议转移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地质勘探项目“以采代探”。非煤矿山企业与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
(五)必须建立由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管理体系。矿山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对贯通巷道、处理冒顶、发火以及探放水等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和管理。严格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按规定严格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必须实测填图一次。切实加强井下通风管理,必须全部实行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作业,严禁井下微风无风作业或利用空气压缩机作为井下辅助通风、炮烟驱散设施,严禁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由技术人员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山采空区情况等定期分析,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确保矿山生产系统完善可靠。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年度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按开采原矿单位产量的下列标准每月足额提取安全费用:金属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非金属露天矿山每吨(或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或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安全费用自行提取,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主要用于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安全教育培训等。
(七)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组织自评,加大投入,整改完善。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新的达标体系,严格审核,分类指导,选择矿山企业开展试点,适时召开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现场经验交流会,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到2013年底,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政府关闭;2010年底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三、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八)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14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各环节的责任主体。
(九)加强采掘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矿领导带班和安全员下井跟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5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督促现场安全管理。
(十)采掘、装运、运输、提升、通风、排水、装载、破碎、电气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必须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定期保养检修制度,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十一)切实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运行的尾矿库,进一步强化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防止失管失控。
(十二)井采矿山2010年底前都要在重点要害部位建立电子监控系统,有条件的要推行井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人员工作状况在线监测。鼓励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和引导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示范。
(十三)实行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和非煤矿山企业向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队伍派驻安全管理人员制度,支持和鼓励矿山施工由企业自行组织施工,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体制,确保新录用的工人全部得到安全教育,并保持相对稳定。
(十四)强化对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登记、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度。露天矿山要以爆破作业、采场坡度、台阶高度、采场与临近设施的安全距离等为重点,地下矿山以生产系统、开拓开采布置、顶板安全、通风顺畅、安全出口、提升运输设备、防治水设施、采空区、尾矿库、炸药库等重大危险源为主要监控对象。
(十五)全面建立重大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和销案的专门管理制度,并报辖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矿山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由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并按季度向安监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十六)严格落实雨季等灾害性天气的安全巡查制度。对地处河道、泄洪区、低洼地的矿山,做到24小时不间断巡查。本区域连续降雨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下达立即停产撤人指令,并确保在指令下达后1小时之内所有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
(十七)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开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已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视为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运用评价、评审、备案、行政许可等经济、行政手段,确保高危行业岗位作业人员应保尽保,力争用1到2年时间,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达到100%。
四、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监管
(十八)强化源头管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把非煤矿山“三同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紧密结合,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手续,坚决杜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矿山建设项目,重点解决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审查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的问题,初步设计未经审查批准就进入施工阶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长时间不申请验收等问题。
(十九)建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定期检查制度。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
(二十)由于地质条件等变化,未按原设计开采的矿山,要及时修改开采设计并审查备案。未及时修改并审查的,责令停产整改,经复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二十一)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山的生产规模,应符合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安监部门要严格核准直接监管矿山基建技改期限。对到期未完成的,责令暂停施工,查明原因,严格审批延长基建技改期限。
(二十二)严格审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严格资质等级管理,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和资质证书出租、外借。严禁使用与资质不相符的施工队伍,严格落实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或降低的,要及时予以清退。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十三)完善安监、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要案件督办、重要信息交流等制度,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局面。
(二十四)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秩序整顿工作要求,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对未按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等的小矿山,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五)加快对重点矿区、重要矿种资源整合进程,加快国有矿山周边小矿的整合重组,严禁国有矿山将资源通过转包或转让形式交由其他组织进行开采。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山,采取整体收购、合理补偿或联合经营等方式整合。
(二十六)加大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违法使用爆炸物品等行为排查力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的矿山,公安、供电部门严禁提供爆炸物品和生产电源。对有关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收回《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地方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终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停止供应生产电源;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二十七)加大对非法开采和关闭矿山的联合执法和巡查监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对非法转让矿权、超层越界开采、矿矿相通、擅自打开封闭墙等违法行为的,从严处罚。对非法开采盗抢矿山资源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及时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域停产整顿等措施严格处理,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和区域经整改后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手段
(二十九)非煤矿山实行分级、属地监管和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市属及以上非煤矿山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管理为主,并主动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市属及以上非煤矿山以外其他非煤矿山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安全监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非煤矿山企业矿权范围内部分矿山资源通过转让、协议、借道等形式由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非法违法开采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查处。
(三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非煤矿山集中的乡镇要建立乡(镇)安监站(所),配备专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县(市、区)要建立重点区域(矿山)分片专人巡查责任制。
(三十一)大力培育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和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三十二)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托三门峡市矿山救护队等救援骨干力量,建立覆盖全市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规模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三十三)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工作制。对出现非法生产行为的地方,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领导责任。
(三十四)建立非煤矿山分类管理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分层管理”的原则,建立分类认定制度和分类变更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三十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对不良诚信企业,依法加强监管,提高失信成本。对诚实守信企业,通过各种渠道给予激励或支持。每年年初,由非煤矿山企业法人代表递交安全生产承诺书,对本企业当年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作目标进行承诺,年底对照承诺给予奖惩。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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