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庆政发〔2016〕4号
颁布日期:2016-0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庆政发〔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优化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好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三款“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属于所在市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市级人民政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授权、委托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授予其行使市级人民政府必要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职能”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黑政法发〔2016〕4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在其辖区内行使发改、工信、商务、科技、统计、建设、环保、人防、房产、城管、人社、安监、金融、国资等与高新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市级管理权限。本决定发布后,上述市级管理权限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行使,市政府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辖区内不再行使。需要全市统筹的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决定或者依法按规定程序提出后报市政府决定。

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授予权限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授权决定的同时,要切实做好业务交接,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避免因工作脱节导致监管缺失。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上述市级管理权限的承接工作,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对权力运行进行指导、培训、协调和监督,建立并公开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健全完善信息沟通共享、联席会议、法制审核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授权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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