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古莲河露天煤矿:

《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力推进大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进程,实现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绿色矿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坚持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以矿山企业为主体,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以建设绿色矿山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坚持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构建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者有机协调统一,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树立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做到开发与环保并重,保护与保障双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托专业队伍的技术优势,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为绿色矿山建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原则。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绿色矿业经济发展,积极倡导矿山企业依靠科技创新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业健康良性发展。

四是坚持政策激励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政策层面的激励措施,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

五是坚持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六是坚持和谐共赢的原则。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促进矿山企业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达到动态平衡,形成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依法办矿,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科技创新,建设企业文化,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使矿山企业将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地和谐的外在要求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自觉承担起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节能减排、环境重建、土地复垦、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责任。到2020年,全区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得到优化改善、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构建配套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政策和长效机制;全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范管理,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大型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执行,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条件,以资源利用、保护环境与社区和谐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工作核心,以依法办矿和安全生产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前提条件,以企业文化和规范管理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手段,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和土地复垦等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保障措施,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工作,做到建矿一处,造福一方。

四、基本条件和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3.制订有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4.“三率”指标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与设计要求,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经济指标和资源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5.重视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6.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指标。

7.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重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

8.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设计、开采各阶段中,有切实可行的矿山土地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与措施,并严格实施。

9.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10.创建一套符合企业特点和推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文化,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创建标准

大安岭地区绿色矿山考评指标体系标准

一级

指标二级

指标指标描述

企业管理

规范化规范

管理实行矿山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审批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符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列以及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等有关报表,台账、档案资料齐全。

依法纳税,照章缴费,足额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釆用科学管理方式或建立矿山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企业

文化较全面的开展了企业文化建设。

拥有一个团结战斗、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的企业领导班子和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重视合理培养和利用人才,职工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

职工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体育、文化、娱乐生活丰富。

社区

和谐职工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

支农、支教、抗灾、赈灾,支援地方经济发展;社区工农关系、人际关系融洽,社区和谐。

资源利用

高效化资源

利用开采回采率高,居全国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采矿贫化率低,居全国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选矿回收率高,居全国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尾矿利用率高,居全国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煤矸石、废石综合利用率高,居全国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选矿水重复利用率高,居全国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开采方式

科学化技术

创新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露采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和中深孔爆破,井下矿山开采方式科学。

采剥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土地。

科技创新和技改成果显著,大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生产工艺

环保化节能

减排能耗指标低,居全国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大力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实施清洁生产或循环经济集约化生产,效益显著。

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

噪声排放达到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相应标准;矿界周围声环境质量达到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功能区标准。

选场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粉尘采取强制吸风除尘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标准。

矿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防尘措施有效,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保洁措施。

环境

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企业设有环境监测专员,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效果显著。

尾矿库、废石场设计规范,管理措施得力,无安全隐患,对环境未造成破坏与污染。

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次生地质灾害的防止与管理措施得力,近三年内未发生大的地质灾害。

矿区环境绿化美化,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矿山环境

生态化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率高,居全国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高,居全国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有详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有完备的矿山闭坑后矿地利用方案,措施健全。

治理资金投入到位。

土地复垦资金投入到位,土地复垦技术工艺先进,,可复垦土地的复垦率达全国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五、申报程序和实施步骤

(一)申报程序

行署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行署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按有关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1.申请。拟申报创建绿色矿山试点的企业,须填写地区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初审复核后,报行署国土资源局和行署环保局批准。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创建方案。行署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组织评审,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并最终授予“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企业”称号。

2.验收。矿山企业通过创建,经自查达到创建目标和考核指标后,向行署国土资源局提出绿色矿山验收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创建工作总结、相关附图及照片等。行署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到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由专家组依据《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考评指标体系指标权重及分数设置》(附件1)打分合格后,形成书面意见报行署批准。

3.命名。经批准的绿色矿山,在主流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行署命名为“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4.推荐。获得地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由行署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绿色矿山评选。

5.复查。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3年,3年期满前6个月,矿山企业可直接向行署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复查申请报告、有效期内绿色矿山保持工作情况汇报。由行署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顺延3年;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绿色矿山称号。

(二)实施步骤

l.准备动员阶段(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认真学习《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这一重点,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广泛深入宣传报道,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2.试点启动阶段(20l1年10月l日至2012年9月30日)

根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次地级绿色矿山试点建设工作实行“112战略”即:力争在1年时间内,选取1个典型的矿业城市,创建2个有示范意义的绿色矿山。指导试点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扎实开展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并通过验收。

3.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全面总结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逐步完善分地城、分规模,分类型的深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活动,促进绿色矿山的全面发展。及时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区分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阶段逐步解决。召开会议总结经验,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4.积极推进阶段(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加强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依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严格矿山准入管理,充分借鉴区外绿色矿山创建取得的宝贵经验和好的做法,结合我区矿业结构特点,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运用新技术,利用新工艺,提高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编制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并严格按照创建方案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对列入创建绿色矿山且达不到创建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企业的评比资格。到2015年力争建成4个绿色矿山。

5.全面铺开阶段(2016年l月1日至2020年年末)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矿业开发布局,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全区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均应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到2020年力争建成6个绿色矿山。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是新形势下保证矿山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既是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现实选择,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作为一顼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进行部署,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精心部署,完善制度,抓好落实,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总结、宣传和推广,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为保证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稳步推进,行署成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工作:

组长:曹宪双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姜明辉行署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魁伟行署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王炳金行署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薄其成行署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志新行署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局长

张冬梅行署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张凯行署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王文科行署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孙志彬行署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绿色矿山创建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宣传推广等工作。

主任:王炳金行署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蔡新伟行署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科长

董立馨行署国土资源局项目科科长

顾洪岚行署国土资源局耕保与环境科科长

盛立新行署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科科长

马春红行署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储量科科长

陈婧行署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管理科科长

刘希宝行署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

苏位和行署资源管理局林地林权科科长

孙立仁行署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一科科长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各专业队伍和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绿色矿山建设中的各项业务支撑工作。

(三)抓好试点,总结经验

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试点工作,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要积极指导试点矿山企业制定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督促矿山企业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绿色矿山创建的指标体系,为全区全面铺开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提供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矿山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入并自觉遵守《绿色矿业公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条件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不断加强规范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大投入,改进生产工艺,优化产业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矿区和谐的协调发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绿色矿山创建的重要意义、典型经验、创新做法等,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奠定基础。开展绿色矿山“好新闻”评选工作,表彰绿色矿山建设的先进典型;鼓励矿山争创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矿山,带动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全面提高。

(五)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要严格坚持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

督检查,确保创建质量。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创建要求的企业一经查实责令其进行整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绿色矿山申报资格或撤消绿色矿山称号:

1.因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较重的;

2.企业关闭、破产的;

3.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4.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5.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的;

6.出现其他重大问题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六)加强引导,政策扶持

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的3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获得绿色矿山资格的矿山企业可优先申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奖励资金”以及“示范工程资金”。

2.地区绿色矿山企业验收合格满1年后可优先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3.可申请获得地区绿色矿山创建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该矿山企业创建地区绿色矿山总投入金额的20%计算,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经依法申请和审批的绿色矿山企业,可享受矿产资

源补偿费的部分减免政策。

5.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6.可优先使用矿山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

附件:1、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考评指标体系指标权重及分数设置

2、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申报表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