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
哈政办综〔2014〕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14〕12号)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防溺水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部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方工作责任,全面落实防范措施,坚决杜绝溺水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多措并举,加强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完善政府、学校、村街、家庭共同监管的安全工作网络,形成以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家庭监护为主,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格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安排专人进村入户深入开展防溺水工作宣传,将学生校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督导学校以防溺水、交通安全、旅游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为重点,在暑假前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督促学校暑假期间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提醒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新闻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持续开展学生安全公益教育,广泛宣传各种安全知识及防溺自救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学生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人员广泛深入开展所辖水域安全排查巡查,特别要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溺水事故多发的河段、水库、池塘、建设工地水坑等的安全检查,消除有可能造成溺水事故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水域管理,及时在危险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等设施。水务部门要责令相关单位及时疏通河道,保障汛期河道安全。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溺水人员援救工作,并制定因溺水事件引发群众过激行为的处置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明纪律,加强督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迅速成立督查组,督促检查防溺水工作开展情况,对因教育宣传责任不落实、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重点水域漏管失控等导致意外溺水事件发生及对溺亡事件信息报送不及时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0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政办明传〔2014〕1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6月以来,我省相继发生5起意外溺亡事件,造成20人死亡,其中15人为学生。6月16日,哈尔滨市发生1起溺亡事件,造成2名学生死亡;6月22日,大兴安岭地区发生2起溺亡事件,造成8人死亡,其中7人为学生;6月25日,大庆市发生1起溺亡事件,造成3人死亡,其中2人为学生;7月1日,绥化市发生1起溺亡事件,造成3人死亡;7月3日,伊春市发生1起溺亡事件,造成4名学生死亡。这5起意外溺亡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家庭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事件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教育,落实防控举措,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2014年7月3日,陆昊省长在《伊春市伊春河发生学生溺水事故》(伊春市值班信息第3期)再次作出重要批示:“请伊春市政府全力搜救溺水学生,近段时间我省连续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省政府6月22日已提出非常明确的工作要求,请省教育厅、监察厅再联合发出通报,并派联合工作组到伊春核查,有关教育部门和学校是否履行了我们提出的工作要求,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
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溺水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我省正值盛夏时节,加之各中小学校及大专院校暑假将至,各类擅自游泳、嬉水所引发的溺亡事件已进入高发时期。每一个生命都牵动着一个家庭,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防溺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做好防溺水工作做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担负起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各级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水利、交通、妇联、团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范溺水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溺水事件对策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有关单位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等群体开展丰富多样的暑期活动,减少因缺乏家长看护而到江边、河畔、池塘嬉水游泳导致溺亡事件发生的可能;要加强溺水事件多发、易发水域的安全管理,对重点区域要安排专人或组织志愿者进行巡查和劝阻;要加强对水库、在建工地、人工开挖或自然形成水潭的管理和风险排查,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架设安全隔离带、防护栏,安排人员在重点时段进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溺水事件发生。
三、全社会广泛宣传教育,共同构筑“生命安全防护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大众媒体,加大防范溺水事件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普及各种安全知识及溺水自救、互救常识和注意事项,教育引导广大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珍惜生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宣传部门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教育专题片和公益广告,并在黄金时段插播滚动字幕,提示广大家长加强对青少年和儿童的监护和教育。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要求、督导学校对在校学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普及溺水自救、互救常识和注意事项,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倡议书、签订责任状、发送手机短信息等形式,督促学生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四、切实加大检查督导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防溺水特别是青少年防溺水工作检查督导力度,查找薄弱环节,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对教育宣传责任不落实、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重点水域漏管失控等导致意外溺水事件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涉事单位责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如辖区内发生溺亡事件,要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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