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3〕1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提升地方煤矿本质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感情管理是前提、队伍建设是基础、安全文化是灵魂、落实责任是根本、投入到位是关健、体制机制是保障”的工作思路,坚持“五个从严”,即从严标准、从严审批、从严监管、从严责任、从严奖惩,以煤矿安全层级管理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地方煤矿“四个专项推进”和“两个专项整治”,强力推进煤矿资源整合,有效遏制煤矿瓦斯、水害等各类重大事故发生,促进鸡西地方经济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不断完善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落实四个责任,即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工种岗位责任,全市地方煤矿力争杜绝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杜绝瓦斯、水害事故。

(二)全面提升地方煤矿本质安全管理水平,强制推进质量达标,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达到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化水平,20%的生产矿井达到二级质量标准化水平。

(三)深层次排查治理煤矿安全隐患,全力推进“高沼”矿井地面瓦斯抽排系统建设,防治水患全面推行电法物探,落实“逢掘必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到位。

三、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及职责

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按职能、职责划分为五个层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一)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配强安全管理干部,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领导带班、瓦斯和水害治理等各项制度,落实煤矿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岗位层安全责任,全面加强生产全过程现场安全管理,保证煤矿安全装备、设施、资金投入到位。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落实隐患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县(市)、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监察管理,落实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高沼、高管、水患矿井瓦斯防治、水害和火灾治理作为重点,强化监测监控,改进监察方式,规范检查程序,着力提高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对煤矿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依法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立停立改,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县(市)、区政府。重在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负责制,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县(市)、区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把煤矿安全放在县(市)、区整体工作中部署实施,定期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在煤矿整合关闭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加强瓦斯、水害整治,严厉打击超层越界、隐蔽工程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矿依法依规处理,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认真履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质量,督促县(市)、区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职责。采取专家会诊式监察、县(市)、区异地交叉监察等多种有效方式,提高监察执法效能。按照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原则,重点监察高沼、高管、水害矿井,发现重大隐患立停立改,对动态隐患问题要给煤矿留有足够整改时间和空间,通过煤矿现场安全监察,提出隐患整改治理监察意见。每季度对县(市)、区政府(煤炭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质量做出考核评价。

(五)市政府督导监察组。负责督导监察县(市)、区政府(煤炭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管工作质量。对高沼、高管和水患等矿井进行重点督导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责令县(市)、区政府跟踪落实立停立改。及时对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对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管工作质量做出考核评价。

四、层级检查考核方式

(一)日常检查。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自检自查,狠反“三违”,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煤矿主要管理干部要严格执行入井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全方位不留死角的隐患排查,逐条落实隐患整改规定。对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的隐患问题要在限期内整改治理到位。

(二)部门监管。县(市)、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从严监管,将责任落实到人。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点隐患要盯住整改,隐患不解决不撤离现场。要保证日常检查监管频率,对辖区内高沼、高管、水患等重点矿井监管频率要保证1天1次,对其他矿井按照监察计划跟踪落实隐患整改闭合,并对停产矿井监管到位。每次监察情况都要踪迹留验,有据可查,并将当天检查煤矿存在隐患和整改治理情况,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现场录入微机管理系统。

(三)属地管理。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县(市)、区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针对煤矿安全管理的专门会议,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存在的实际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主管副县(市)、区长每周要召开1次煤矿安全专门会议,每月深入煤矿现场入井检查不少于15矿次(含煤炭局局长),入井检查情况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现场录入微机管理系统,填写踪迹留验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四)跟踪监察。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根据县(市)、区政府每天检查情况,对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查过的煤矿进行跟踪监察。对包片辖区的重点矿井进行重点监管,对高沼、高管、水患矿井每周监察1次,监察发现重点隐患立停立改,隐患不排除、不解决,监察人员不撤离现场。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副处级(专业)干部每月入井监察不少于15矿次,副科级以上(专业)干部每月入井监察不少于20矿次,每天都要将监察煤矿存在隐患和处理情况,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现场录入微机管理系统,填写踪迹留验记录。通过对煤矿现场监察,考核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质量。每月监察辖区生产矿井和整改矿井覆盖面要达到60%以上。对县(市)、区应查出而未查出或者已查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到位的隐患问题,按照考核标准扣分。

(五)督导监察。市政府督导监察组通过采取日常检查、夜间抽查和暗访暗查等方式,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工作质量进行督导监察。定期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主管领导。

(六)责任追查。一是检查发现煤矿非法生产、擅自生产或者整改、重大隐患未及时改正的,除从严按照层级考核标准扣分处罚外,由县(市)、区政府责令煤矿停产整改10天,再次发现停产整改1个月。二是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市政府督导监察组监察发现隐患1项扣分在20分及以上的,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县(市)、区政府组织,根据情节对驻矿监管员、辖区包井监管责任人、局(分局)主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每次责任追究都要将处理结果上报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市政府督导监察组。市政府督导监察组定期对全市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七)社会监督。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煤矿安全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群众举报煤矿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发生事故等问题认真进行查处,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五、层级考核奖罚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管理奖惩规定和办法,市政府在市财政设立专项奖罚资金,用于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及在实施过程中的奖惩,实行考核扣分制,每分折合人民币1000元,对县(市)、区政府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考核。

(一)层级考核奖罚原则

1.煤矿安全层级管理实行季度考核评比奖罚,体现“严管、真罚、重奖”原则。

2.辖区煤矿无死亡事故。考核季度内发生1次死亡1人事故一票否决,取消辖区政府和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包片监管科室季度评比资格;发生1次死亡3人或者以上事故,取消辖区政府和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包片监管科室全年奖励评比资格。

3.层级考评季度奖金每季按70%发放,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预留30%,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励。若发生死亡3人或者以上事故的奖金全部缴回。

(二)层级管理考核分类

1.县(市)、区政府分类:

A类单位:鸡东县政府、恒山区政府;

B类单位:密山市政府、滴道区政府、城子河区政府、梨树区政府;

C类单位:虎林市政府、鸡冠区政府、麻山区政府。

2.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管科室分类:

A类监管科室:监察一科至监察十科;

B类监管科室:巡查大队、监控中心、总工办。

(三)层级考核内容标准

对县(市)、区政府季度综合考评标准,主要有五项内容:

1.事故情况占15分。辖区季度内发生死亡1人事故不得分,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死亡3人较大以上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全年不得奖。

2.生产秩序占10分。辖区无擅自生产和擅自整改矿井得10分,市级检查发现1矿次减5分。

3.质量标准化占10分。季度内二级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完成规划目标的得10分,未完成规划目标的减10分。

4.网络化管理占5分。县(市)、区按照层级管理网络化要求录入微机的得5分,未正确录入或者弄虚作假的减5分。

5、层级检查考核占60分。层级考核按照月份检查矿次平均扣分数(b)、检查矿井扣分比率(c)、一项扣10分及以上重点隐患扣分比率(d)计算,3个月累加为季度考核得分。模拟公式:q=b(1+c+d),按分值由小到大进行排序,分值最小的得60分,次之得55分,依此类推。

对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管科室季度综合考评标准,主要有六项内容:

1.事故情况占10分。包片辖区季度内发生死亡1人事故不得分,一票否决;年内发生死亡3人较大以上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全年不得奖。

2.生产秩序占10分。包片辖区内无擅自生产和擅自整改矿井得10分,市政府督导监察组发现1矿次减5分。

3.质量标准化占10分。辖区内二级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完成规划目标的得10分,未完成规划目标的减10分。

4.网络化管理占5分。按照层级管理网络化要求及时录入微机的得5分,未正确录入或者弄虚作假的减5分。

5.违纪行为占5分。监管科室人员无违纪行为得5分。

6.层级检查考核占60分。层级考核按照月份检查矿次平均扣分数(b)、检查矿井扣分比率(c)、一项扣10分及以上重点隐患扣分比率(d)、检查矿井频率(e)计算,3个月累加为季度考核得分。模拟公式:q=b(1+c+d+e),按分值由大到小进行排序。分值最大的得60分,次之得55分,依此类推。

(四)季度分类评比

1.每季度对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奖励。对A类县(市)、区政府奖励5万元;对B类县(市)、区政府奖励3万元;对C类县(市)、区政府奖励2万元。发生煤矿事故单位取消评比奖励,辖区政府每超控制指标1人罚款5万元。

2.对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科室按层级考评综合得分排名。A类煤矿监管科室90分以上(含90分)奖励2万元,综合得分60分以上奖励1.5万元,对B类煤矿监管科室奖励1万元。辖区煤矿发生事故的包片监管科室取消季度评比奖励。

3.对监管人员能够发现煤矿擅自生产或者擅自整改、发现隐蔽工程等敢于较真碰硬、能够有效避免瓦斯、水害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经市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分别给予2000元至1万元特别嘉奖。

4.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每季度末将县(市)、区和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管科室的综合考评结果,报市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杜吉君担任;副组长:方东初、何风义;成员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市政府督导监察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公布。主任由苑明君兼任。

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辖区内地方煤矿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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