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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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行政职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职权清理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省直单位要参照本方案抓紧制定本级清理方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同时,要认真做好下放的行政职权的承接和规范工作。县(市、区)政府的清理结果应在公布后15日内上报市政府备案。中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职权由其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在公布后15日内报市委、市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行政职权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4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行政职权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定不移推进简政放权,大力减少和规范行政职权,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为实现全市科学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3年11月启动全面系统清理,2014年上半年完成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力争完成市级行政职权取消和下放1/3以上。通过清理,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行政职权“依法、公开、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实现依法行政,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优先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自身运行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策的,与其相关的行政职权应予以取消。要通过弱化行政约束,强化市场约束,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潜力和活力。
(二)坚持社会自治原则。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不设置相应的行政职权。让人民群众依法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处理好市与县(市、区)的关系,充分发挥下级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县(市、区)实施更方便的职权项目下放。凡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实施或直接面向基层、由县(市、区)级政府就近实施更为便利的职权项目,原则上直接交由县(市、区)级政府组织实施。全面清理现有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事项,精简审批程序及审批要件,规范审批流程。
(四)坚持民主科学原则。通过座谈会、公开方案、公示清理意见、公布目录、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征集社会意见和建议,确保科学性,让行政职权始终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运行。
(五)坚持依法清理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履行各项职责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均符合法律规定,让行政职权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今后,各部门一律不准自行设立行政职权。
四、清理范围
(一)行政职权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为市级行政职权,包括:仅由市级单位行使的行政职权,市级或县(市、区)级均可行使的行政职权,市级或县(市、区)级分别行使的行政职权。我市由中省直单位行使的行政职权统一由中省直单位自行清理,清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二)关于行政职权的界定。行政职权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救济、非税收入;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他行政管理权。
(三)关于纳入清理范围的具体行政职权项目。
1.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黑政发〔2013〕10号文件,2013年省政府3号令文件下放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佳政发〔2013〕14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三定”规定实施项目;第一、二、三批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项目。
2.《决定》未公布保留,但实际存在的市级行政职权项目,包括:依法新设立的职权项目;因机构改革和职责变化应当调整的行政职权项目;对应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行政职权项目;其他实际存在的市级行政职权项目。
五、清理标准
(一)保留。需要保留的项目必须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的要求。对于具有合法依据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项目,原则予以保留。
(二)取消。本次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职权作为取消的重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文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市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职权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市级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定期检验,予以取消。与经济建设发展相违背的事项予以取消。应该取消的项目不能转移或下放。
(三)下放。多层级行政机关依法均可实施的行政职权项目,原则上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法定实施主体为上级行政机关但适合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或者由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上级行政机关只进行程序性批准的行政职权,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直接面向基层便民服务类行政职权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级行政机关实施。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项目,没有明确市级承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下放到县(市、区)。
(四)转移。部门之间职权的转移。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且不适合取消的行政职权项目,可通过委托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
(五)合并。属于性质、内容及流程相同(相近)或者关联性较强的行政职权项目,予以合并。
(六)暂停实施。近三年来未办理的行政职权项目,暂时停止实施。
(七)上收。行政职权实施中普遍存在突出问题不宜继续由原行政机关实施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暂时调整至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对于虽有法定依据但与政府职能要求不相符的行政职权项目,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六、组织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为总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职权项目清理工作。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梳理行政职权流程。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及行政职权实施依据的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行政奖励的审核。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行政收费标准及非税收入的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单位负责行政职权自行清理工作,为清理工作责任主体。市监察局负责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进行问责。
七、实施步骤
(一)梳理汇总阶段(2013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全面梳理汇总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单位行政职权项目。
(二)征求意见阶段(2013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征求县(市、区)行政机关、行政职权实施相对人等方面意见,进一步听取人大、政协意见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向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单位交换清理意见结果。
(三)自行清理阶段(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底)。各有关部门依据本方案自行清理。清理过程中应当深刻领会方案精神,对照方案中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1∕3以上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原则和标准,对项目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并附充分的依据。
(四)审核协调阶段(2014年2月6日至3月15日)。对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职权项目逐项审核。重大疑难项目要征询专家意见,并与报送单位交换意见。
(五)审议公布阶段(2014年3月16日至4月15日)。将行政职权项目清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清理结束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六)督导落实阶段(2014年4月16日至5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保留的市级行政职权项目进一步规范,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改革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清理行政职权项目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指定1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组成专门工作队伍承担清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单位要认真上报各项行政职权,填报有关表格和相关材料,不得瞒报、漏报、虚报、迟报。凡未按规定上报的行政职权项目视为自行取消,一律不得实施。在进一步清理基础上制定市级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实行目录化规范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牵头部门要严格审核,确保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对取消和下放的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要制定出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对取消和下放的职权项目在本部门予以公开,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四)严明工作纪律。市政府将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清理行政职权项目工作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列入市政府督办事项。对工作不认真,减少项目不到位,以及工作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部门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附件:1.行政职权清理项目一览表(样本)
2.行政职权清理项目情况统计说明(样本)
3.填表说明
4.行政职权清理单位名单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