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佳木斯市供热计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佳木斯市供热计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发〔2010〕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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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0年佳木斯市供热计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0年佳木斯市供热计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日
2010年佳木斯市供热计量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保证热商品交易公平规范,根据《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和《佳木斯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落实为载体,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和节能减排的各项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控制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体制,推动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热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佳木斯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0年末,新竣工建筑全部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所有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研究制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方案,开始改造试点工作,首批试点以大网供热的行政机关办公楼为主,力争完成3万平方米以上。
(二)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40万平方米。
三、工作任务
(一)市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新建建筑工程管理,加快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步伐,保证新竣工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均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并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供热计量工程质量。要加强对供热单位监督管理,敦促供热单位加大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力度,推进热源、热力站和管网的节能升级改造,对满足条件的实施供热计量管理,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并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对拒不实施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二)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在供热期前研究出台我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供热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和物价部门确定。
(四)市住房保障局要加强房屋买卖环节供热计量工作管理,监督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在物业管理方面,积极配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佳木斯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张书滨副市长任组长,市城乡建设局刘国桥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住房保障局、财政局、物价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供热计量改革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二)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研究制定供热计量工作闭合监管程序,加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质量监督和销售、供热等环节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计量收费的要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加强现场监管,限时整改。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允许销售、供热,并对相关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投入,提供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资金扶持办法和奖惩措施,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投资筹集渠道,以加快我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进程。
(四)加强目标管理与监督检查。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将对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进展、完成情况作为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予以检查考核,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追究领导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供热计量收费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以取得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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